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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六十一】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解釋】代位求償制度僅限于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并不適用。
1.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1)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與第三者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2)被保險人未放棄向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
(3)代位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之后。
2.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1)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2)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3)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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