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獲得一對一指導,請加考試吧會計職稱學習規(guī)劃師微信:wtk698,廣大考生可微信搜索“wtk698”或直接掃描下方二維碼第一時間獲取一對一針對性會計職稱報考指南、備考心得技巧、大數據備考資料等信息!
民事行為的效力
民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1. 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 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3.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4)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1)該合同在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發(fā)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合同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初級QQ群: | 中級QQ群: |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