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資產減值
第一節(jié) 資產減值的認定
一、資產減值的概念及其范圍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本章所指資產,除特別說明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
本章涉及的主要是企業(yè)的非流動資產,具體包括以下資產:
(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yè)和合營企業(yè)的長期股權投資;(2)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3)固定資產;(4)生產性生物資產;(5)無形資產;(6)商譽;(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qū)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等。
本章不涉及下列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存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qū)權益、以及本書第九章所涉及的金融資產等。
注: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guī)范。
二、資產可能發(fā)生減值的跡象
企業(yè)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fā)生減值的跡象;對于存在減值跡象的資產,應當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金額,計提減值準備。
但是,因企業(yè)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至少應當每年進行減值測試。對于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的無形資產,因其價值通常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也至少應當每年進行減值測試。
第二節(jié)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和減值損失的確定
一、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
在估計資產可收回金額時,原則上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如果企業(yè)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
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因此,計算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計算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
第二步,計算確定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第三步,比較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和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取其較高者作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二、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確定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通常反映的是資產如果被出售或者處置時可以收回的凈現金收入。
如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1)銷售協議價格;
(2)資產的市場價格(買方出價);
(3)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公平交易愿意提供的交易價格。
如果企業(yè)無法可靠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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