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所得稅
第一節(jié) 計稅基礎與暫時性差異
一、所得稅會計概述
(一)所得稅會計的特點
所得稅會計采用了資產(chǎn)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資產(chǎn)負債表債務法是從資產(chǎn)負債表出發(fā),通過比較資產(chǎn)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chǎn)、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guī)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準則規(guī)范的是資產(chǎn)負債表中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舉例1】2010年 12月1日取得一批存貨,成本為100萬元。2010年 12月31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0萬元。2011年將上述存貨全部對外銷售,2011年由稅前會計利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納稅調(diào)減20萬元,由此2011年會少交所得稅=20×25%=5(萬元)。
站在2010年12月31日看,由于此項存貨的存在,以后會少交所得稅5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5萬元。
2010年12月31日:
存貨的賬面價值=100-20=80(萬元),
存貨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
【舉例2】2010年12月31日預提產(chǎn)品質(zhì)量保證費用100萬元,2011年發(fā)生產(chǎn)品質(zhì)量保證費用100萬元。2011年由稅前會計利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納稅調(diào)減100萬元,2011年少交所得稅=100×25%=25(萬元)。
站在2010年12月31日看,以后少交所得稅25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25萬元。
2010年12月31日,負債(預計負債)賬面價值100萬元,負債(預計負債)計稅基礎0。
(二)所得稅會計核算的一般程序
所得稅核算程序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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