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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期貨法規(guī)》沖刺試題四

2015年期貨從業(yè)資格備考階段,考試吧特為大家整理了2015年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期貨法規(guī)》沖刺試題,供大家參考學習!

  參考答案:

  1.【答案】A

  【解析】本案中甲提起的是違約責任糾紛訴訟,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期貨公司所在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需要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

  2.【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fā)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3.【答案】C

  【解析】本案中的客戶甲在開戶后的一段時間內,由于對市場行情的判斷失誤,造成了實際交易虧損,這部分交易虧損完全基于客戶甲個人的原因,與期貨公司沒有任何因果聯(lián)系。本案中的期貨公司未履行其通知義務,確實是一種違約行為,但其應承擔的責任僅限于對客戶甲強行平倉的這部分交易損失;客戶甲自開戶至9月份的交易損失與期貨公司無任何關系,應由其個人承擔。即期貨公司只應賠償客戶甲交易損失6萬元,而不應該返還其保證金10萬元。

  4.【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期貨交易所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舉證責任。期貨公司向客戶發(fā)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客戶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據(jù)此規(guī)定,應當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5.【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數(shù)額應當與期貨司或者客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shù)額基本相當。因超量平倉引起的損失,由強行平倉者承擔。

  (二)

  6.【答案】B

  【解析】甲竊取公司公款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因為甲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獲得公款的;由于甲是國家工作人員,故不會構成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一個重要區(qū)別就在于是否據(jù)為己有,挪用公款罪只是暫時"借取"公款使用,并沒有自己占有的意思,本題中甲明顯具有自己占有的意愿,故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7.【答案】AB7

  【解析】甲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為乙非法謀取利益,并收受乙的"信息費",屬于受賄行為;此外,甲作為會計人員,屬于期貨公司的知情人士,他將內幕信息告訴乙并指示乙買賣期貨,構成了泄露內幕信息罪。

  8.【答案】B

  【解析】根據(jù)《刑法修正案》第六條的規(guī)定,甲與妻子之間已經構成了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罪,屬于共同犯罪。

  9.【答案】ACD

  【解析】若甲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jù)以上幾題的分析,可以得出甲構成了ACD三項罪名。

  10.【答案】B

  【解析】很明顯,乙構成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的對象是單位,而本題中對象是甲,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乙的行為只是利用甲告訴他的內幕信息獲得利益,并沒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也不構成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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