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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簡述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征。
【答案】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指根據(jù)使用功能,將一棟建筑物在結構上區(qū)分為各個所有人獨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時,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各個所有之間基于其共同關系而產生的成員權的結合。其特征是:(1)具有集合性(復合性)。集合性是指建筑物所有權不是對某棟建筑物的單獨所有權,而是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種權利形態(tài)的結合。(2)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性。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中的三種權利是一個整體,權利人不能對其進行分割行使,不得分別進行轉讓、抵押、繼承和拋棄,在轉讓、繼承、抵押時應將三者一起轉讓、繼承、抵押。(3) 其權利主體具有身份上的多樣性,權利義務也體現(xiàn)出內容上的復雜性。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人既是專有部分的專有權人,也是共用部分的共有權人,還是成員權主體。(4)專有權的主導性。在構成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三要素中,專有權具有主導性。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概念、特征。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針對多層或高層、且分屬于不同所有人所有的建筑物所設的一個新權利。該權利不同于共有權和單獨所有權,其客體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權利內容的復雜性。因許多教材和著作對該權利概念表述不盡一致,考生只要回答基本的要點即可。
【考生注意】我國現(xiàn)行立法未見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概念,但立法對其產生的法律關系有明確規(guī)定。如國務院頒布的《物業(yè)管理條例》等。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今年《大綱》新增的內容。
57.簡述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qū)別。
【答案】代位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的子女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先死亡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也死亡的,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由他的繼承人繼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1)性質不同。轉繼承是連續(xù)發(fā)生的二次繼承,即由繼承人直接繼承后又由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代位繼承是替補繼承,代位繼承人基于其代位繼承權而直接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2)事實根據(jù)不同。轉繼承基于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發(fā)生,而代位繼承則基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而發(fā)生。(3)主體范圍不同。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而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4)適用范圍不同。轉繼承既可以適用于法定繼承,也可以適用于遺囑繼承,而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qū)別。代位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目的在于保障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生活和經濟利益。代位繼承只限于子女先死的情況;代位繼承人只能是晚輩直系血親,旁系血親、長輩血親不能作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的份額只限于被代位人的那一份。 轉繼承的實質是兩次繼承的連續(xù),轉繼承人的范圍是所有的繼承人。
【考生注意】代位繼承和轉繼承是繼承法的核心制度,其他題型也經常出現(xiàn)。
十、辨析題:58小題,8分。要求對命題進行判斷并著重闡明理由。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位置上。
58.我國民間有一種說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請運用代理的理論知識對其加以辨析。
【答案】(1)該說法用代理理論分析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確。(2)“受人之托”是指接受他人委托,“忠人之事”是指按照委托要求完成委托人交給的任務。該說法反映了委托代理制度。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取得代理權而產生的代理。(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代理權行使規(guī)則行使代理權。即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進行無權代理;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當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恪盡職守,積極履行代理職責;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代理事務,不得擅自轉委托;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為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和惡意串通代理而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從這一角度說,該說法是正確的。(4)由于并非是任何行為都可適用委托代理。有些行為雖然“受人之托”,但卻不能做“忠人之事”如委托從事違法行為。此外還有人身性質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應當由特定的人親自為之的行為不能適用委托代理。從這個角度講,該說法不正確。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代理概念、代理權的產生根據(jù)或代理方式、代理權行使規(guī)則、濫用代理權、代理的適用范圍。由于本命題已經告知考生運用代理理論分析,而代理理論無非是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類、代理權及其行使、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及代理關系的消滅等。運用這些理論分析該說法時,除了進行恰當?shù)呐袛嗤,按照一定的邏輯思路串?lián)起委托代理的概念、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履行代理職責、不得擅自轉委托、不得濫用代理權、親自完成代理事務、違法代理等關鍵短語,回答即為圓滿。
【考生注意】該題難點在于如何運用代理理論全面地論證分析。如果用非民法觀點看,該說法是正確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個人道德的要求。但是,如果從民法角度分析,必須是所受之托,必須合法,才能忠人之事。這點也是本題容易忽略的地方。 鑒于連續(xù)幾年用民法理論分析各種說法為命題,考生不妨把生活中遇到的或經常提到的一些俗語或傳統(tǒng)說法,嘗試用民法理論分析。
十一、法條分析題:59小題,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論。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位置上。
5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痹囘\用民法原理分析該條法律規(guī)定(包括該條文所規(guī)定制度的概念、構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價值)。
【答案】(1)本條是關于無因管理的規(guī)定。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2)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是:第一,必須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第二,必須為他人的利益。管理事務是管理人為他人謀利益,是合法行為。是否為他人利益,可以從管理行為的動機和效果判斷。第三,必須為他人管理事務。他人事務必須是特定人的事務,而不是公益事業(yè)。(3)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是:管理人和本人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支付管理中的必要費用,本人有償還費用的義務。管理人應當把所受利益返還給本人。必要費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費用、為本人謀利而負擔的債務以及在管理活動中直接受到的損失。依照通說,本人所應支付的必要費用一般以不超過其所受利益范圍為限。(4)制度價值: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前提下,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權益,避免并減少損害發(fā)生,發(fā)揚助人為樂的道德風尚,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等。直接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本人的利益。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無因管理制度。法條分析的內容包含一項制度的所有理論。無因管理中的“因”是指沒有法律根據(jù)或者法律義務包括約定義務,管理人如果有義務管理,是履行義務。管理人有義務管理而誤認為自己沒有義務的,不構成無因管理;而本無義務誤認為自己有義務而進行管理的,成立無因管理。如果他人委托,即便是口頭委托也有義務存在,警察抓小偷是其職責所在也不構成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中的“管理”是指對他人的事務進行處理的事實,包括對他人財物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領和處分等;也包括對他人提供服務或勞務幫助。管理的事務既可以是事實行為,如搶救他人失火財物、將危急病人送往醫(yī)院;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如出賣他人物品、雇人修繕他人房屋。無因管理所為的行為一定是合法行為,為特定主體利益而為的行為。為了公共利益、看管贓物、符合道義的行為等不構成無因管理。
【考生注意】無因管理與無權代理不同,前者是事實行為,后者是民事行為;前者不要求當事人有行為能力,后者要求行為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前者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人們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免受損害;后者的目的可能有益于本人也可能有害于本人;前者發(fā)生的法律后果成立無因管理之債,不考慮當事人的意思;后者屬于效力待定行為,其行為效力取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
十二、案例分析題:60小題,15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相應位置上。
60.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在某市商業(yè)街開發(fā)了一幢商品樓,售價4000元/m2。某甲選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于2004年2月1日辦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續(xù),并且約定1年之內辦理所有權證書。
某甲因公需要出國一年,為了方便房屋的維護,某甲在2004年2月18日將房屋鑰匙交給A公司下屬的物業(yè)處保管。3月份以后,該市的樓價大幅上漲,商品房供不應求。3月5日,A公司售樓人員某乙從物業(yè)處取走了某甲房屋鑰匙,打開房門讓購房者參觀選購。該房屋被某丙看中,某乙以A公司名義與某丙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于3月30日辦理了交房付款手續(xù),并于次日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某甲于2005年5月回國后發(fā)現(xiàn)本屬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氣憤,手持購房合同要求某丙騰退房屋,遭到某丙拒絕。某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負責人表示“一房二賣”的確是自己的工作人員所為,向某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約定返還某甲的全部購房款及利息,但拒絕某甲要求返還房屋的請求。
根據(jù)上述案例,請回答:
(1)A公司與某甲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A公司與某丙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該房屋的所有權應當歸誰?為什么?
(4)A公司應對某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為什么?
【答案】(1)A公司與某甲的購房合同有效。因為,該合同訂立時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所以,屬合法有效的合同。
(2)A公司與某丙的購房合同有效。因為,雖然A公司已將房屋交給某甲,但并未辦理過戶手續(xù),A公司仍然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合同主體仍然是合法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實、自愿的,合同內容和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故合同合法有效。
(3)該房屋的所有權應當歸某丙。(2分)根據(jù)我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的變動以登記為準。某甲雖然拿到了房屋鑰匙,但是并未登記,所以并沒有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而某丙不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進行登記,所以某丙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
(4)A公司應當向某甲承擔違約責任。因其“一房二賣”和逾期未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行為構成違約。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其所有權的取得。其核心內容是房屋開發(fā)公司的一房多賣的法律后果。甲某雖然訂立買賣在先,且取得了房屋的鑰匙,意味著開發(fā)商事實上已經交付房屋,但根據(j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5條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權屬登記。根據(jù)2001年《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而甲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故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丙與開發(fā)商訂立合同也為有效合同,并且辦理的登記手續(xù),故房屋所有權歸丙。甲雖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并不影響其與開發(fā)商簽訂合同的效力,開發(fā)尚未按合同履行交付房屋和辦理產權證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了支付違約金之外,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考生注意】該題的難點在于買賣合同的效力與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的關系。買賣合同有效是否意味著一定能夠取得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答案是否定的。其理論基礎是買賣合同是債權行為,而所有權的取得是物權行為。在法律沒有特定規(guī)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時,標的物所有權以交付為轉移時間。當不動產作為標的物時,法律特別規(guī)定了以登記作為轉移時間。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有的考生可能會以善意取得制度或公信園則作為丙取得所有權的理由。該認識錯誤。因為,善意取得和公信原則適用的前提是無權處分。開發(fā)商雖然給甲交了鑰匙,但并不能說所有權已經轉移,開發(fā)商在賣給丙時,不構成無權處分。而丙是基于有效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又是不動產,故不能適用善意取得或公信原則。還要注意的是,必須通過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的物包括土地使用權、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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