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海運、空運、公路和鐵路運輸
提單(bill of lading,B/L):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jīng)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jù)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提單的法律作用是什么?
1. 運輸合同證明作用;
2. 貨物收據(jù)作用;
3. 物權憑證作用。
提單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
1. 貨物的品名、標志、包數(shù)或件數(shù)、重量或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2. 承送人的名稱和主營業(yè)所;
3. 船舶名稱;
4. 托運人的名稱;
5. 收貨人的名稱;
6. 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收貨物的日期;
7. 卸貨港;
8. 多式聯(lián)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
9. 提單的簽發(fā)日期、地點和份數(shù);
10. 運費的支付;
11、承運人或其代表的簽字。
提單與海運單的關系怎樣?
二者既有聯(lián)系也有區(qū)別。其聯(lián)系是:
1. 兩者的格式和內(nèi)容大體相近;
2. 都具有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作用和貨物收據(jù)作用;
3. 托運人可以憑借其輸結匯手續(xù)。
二者的區(qū)別:
1. 提單是物權憑證,海運單則不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
2. 提單可以代表運輸途中的貨物流通轉讓,但海運單則不具有流通轉讓性,這就使通過偽造單證進行詐騙的危險相應減少了。
提單的分類:
1. 按照貨物是否已經(jīng)裝船可分為:
A、已裝船提單:指承運人將貨物裝上承運船舶之后向托運人簽發(fā)的提單,其基本標志是記載了承運船舶的船名和裝船日期。
B、收貨待運提單,又稱備運提單,是指承運人在接收貨物但尚未將貨物裝上承運船舶之前向托運人簽發(fā)的提單,通常未載明承運船舶的船名和裝船日期。
***收貨待運提單轉化為已裝船提單的方式有:
A、托運人將該提單退還承運人,以換取已裝船提單;
B、承運人在該提單上加注承運船舶的船名和裝船日期,加注后的提單視為已裝船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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