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財產保險合同概述
一、財產保險合同:
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基本分類: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
指以補償有形財產的直接損壞為目的的保險合同。
分類:
a。企業(yè)保險合同
b。家庭保險合同
c。運輸工具保險合同
d。運輸貨物保險合同
2、責任保險合同
分類:
a。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
b。公眾責任保險合同
c。產品責任保險合同
d。雇主責任保險合同
e。職業(yè)責任保險合同
3、信用、保證保險合同
信用保險合同分類: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最常用的)、(國內)投資信用保險合同、(國內)商業(yè)信用保險合同等
保證保險合同分類:誠實保險合同、確實保險合同
三、索賠和理賠
1、索賠:
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要求履行賠償的行為。
2、理賠:
指保險人在承保的保險標的發(fā)生事故,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后,根據合同的約定對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所進行的一系列調查并予賠償的行為。
3、索賠時效: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4、索賠和理賠的原則:
a。保險賠償,應堅持保險利益的原則。
b。保險賠償,應堅持實際現金價值的原則。
c。保險賠償,應堅持“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原則。
5、索賠和理賠的程序
a。立案檢驗
b。責任審核
四、保險代位
1、代位:
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了經濟補償后,應即取得對該項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和對過錯的第三者享有代位求償權。
2、物上代位:
指保險財產發(fā)生損失時,保險人依約賠款后,即可取得該保險財產的所有權。
3、權利代位:
《保險法》中規(guī)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地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一般的保險代位,僅只權利代位。
4、代位求償的成立要件:
a。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于第三人的過錯行為有因果關系。
b。代位權的產生須在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后。
五、委付
1、委付:指投保人以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移轉于保險人,從而得以請求支付全保金額的權利。
2、委付應注意的問題:
a。委付須經保險人同意。
b。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的全部提出請求。
c。委付時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
六、重復保險合同
1、重復保險合同:
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的行為。
2、重復保險合同的特征:
a。形式上,表現為兩個以上的保險合同,即同一時間里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簽訂內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合同。
b。實質上,這些重復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保險利益及保險事故是相同的,而且保險期間相同或發(fā)生重合。
3、重復保險合同投保人的義務:
a。通知:
有些不用通知:
1、保險人已知的事實
2、在通常情況下保險人應該知道的事實。
3、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已經聲明不需要告知的事實。
b。支付保險費。
4、重復保險合同的分攤:
a。比例責任
b。限額責任
c。順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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