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責任保險合同的特殊性
1、保險標的的特殊性:責任保險合同的標的即非人身也非財產,而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2、賠償對象的特殊性:當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即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失是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的,不是被保險人,而是受害的第三者。
3、保險金額的特殊性:由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在訂立保險合同是尚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因此,在訂立合同時,保險金額不好確定。
四、再保險的獨立性
再保險合同雖然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但是對于原保險合同而言其它又是一個完全獨立的保險合同,主要表現在:
1、保險費交付的獨立性:再保險合同的保險費,交付的義務人是原保險人。
2、保險金給付的獨立性:依照原合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或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時,有權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這是對原保險人而言,對再保險人不適用。也就是說,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不能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再保險人也不承擔此責任。
3、合同履行的獨立性:原保險人依照原保險合同履行給付義務的,與再保險合同的給付義務的履行無關。原保險人不能以再保險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五、再保險的性質
保險合同的性質是屬于責任保險合同。因為:
1、從原保險人的目的上看,為了分散損失,減少可能發(fā)生的巨額賠償,但從本質上看,它與原保險人建立在保險合同關系是一種賠償責任。這是責任保險合同共有的特征。
2、從立法本意上看,設立再保險的,就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使其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不至于陷入無助的境地。
3、從標的上看,再保險合同是以原保險合同的一部或全部為保險標的的,也就是實際運作時,原保險人不必實際支付保險賠償,就有權請求再保險人給付再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
六、再保險合同的附隨義務
指因為再保險合同的訂立而使再保險人知道原保險人的業(yè)務與財產狀況,再保險人負有保密的責任。
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訂立再保險合同過程中,經再保險人的要求,原保險人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由此再保險人就有可能知道原保險人的業(yè)務與財產狀況,為了使原保險人的業(yè)務與財產狀況不為他人知曉,再保險人有保密的義務。此為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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