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承運人的責任限額,《華沙公約》規(guī)定,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以每公斤250金法郎為限。如果托運人在交運時已特別聲明貨物運到后的價值,并交付必要的附加費,則承運人所負責任不超過聲明的金額,除非承運人證明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貨物運到后的實際價值。如果損失的發(fā)生是由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有意的不良行為或過失,而根據受理法院的法律,此種過失被認為等于有意的不良行為時,承運人即無權引用公約關于免除或限制承運人責任的規(guī)定!逗Q雷h定書》將“有意的不良行為”修改為“故意造成損失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漠不關心的行為或不行為”。
《瓜達拉哈拉公約》規(guī)定: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雇用代理范圍內行事時,對實際承運人所辦運輸的賠償總額不應超過根據該公約可能判定締約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賠償的最高限額,但上述人和人不應承擔超過對他適用的限額。
索賠與訴訟:《華沙公約》規(guī)定,收貨人在收受貨物時如發(fā)現貨物有損壞,應立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最遲應在收到貨物后7天內提出異議。如果延遲交貨,最遲應在貨物交由其支配起14天內提出異議。《海牙議定書》將上述兩個期間分別修改為14天和21天。托運人有權向第一承運人起訴,收貨人有權向最后一個承運人起訴,而托運人和收貨人都有權向造成貨物損失或延誤的一段運輸的承運人起訴。各承運人都應對托運人和收貨人負連帶責任。
關于訴訟時效,《華沙公約》規(guī)定為2年,自航空器到達或應該到達之日或自運輸停止之日起計算。具體計算方式根據受理法院的法律決定。
關于訴訟管轄,《華沙公約》規(guī)定,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原告締約國領土內,向承運人住所地或其總管理處所在地或簽訂合同的機構所在地或目的地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程序應適用法院地法。當事人協議選擇所適用的法律或變更管轄權的,如果違背該公約的規(guī)則,則一律無效。但當事人可以訂立仲裁條款。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以統一舊華沙體制下的各項公約和議定書為目標,并在其基礎上對國際航空運輸規(guī)則和承運人責任制度舉行了重大修改。新公約的主要修改之處在于:由過錯責任制走向嚴格責任制。公約規(guī)定,對于因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損失的事件是在航空運輸期間發(fā)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一個或者幾個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圍內承運人不承擔責任:(1)貨物的固有缺陷、質量或者瑕疵;(2)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3)戰(zhàn)爭行為或者武裝沖突;(4)公共當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者過境有關的行為。我國已于2005年2月28日決定批準該公約,同時聲明:在中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的運輸方式。其特點是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國際貨物的全程運輸負責。并把海上,鐵路,航空等多種運輸方式結合起來,托運人只需一次托運,一次訂約,一次保險,一次付費,即可把貨物托運到指定地點,因而減少了麻煩,降低了風險,節(jié)省了時間和費用。
在聯合國貿易和發(fā)展會議主持下起草的《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1980年5月在日內瓦會議上獲得一致通過,包括中國在內的67個國家在會議最后文件上簽了字。公約目前尚未生效。
多式聯運合同是多式聯運經營人憑以收取運費、負責完成或組織完成國際多式聯運的合同。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其本人或通過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任何人。對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各個階段所發(fā)生的貨物的毀損或滅失,多式聯運經營人都要以“本人”的身份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發(fā)貨人指其本人或以其名義或其代表同多式聯運經營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義或其代表按照多式聯運合同將貨物實際交給多式聯運經營人的任何人。
多式聯運單據是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它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在接管貨物時簽發(fā),根據發(fā)貨人的選擇,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期間自其接管貨物時起到交付貨物時止。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推定過失責任制,即多式聯運經營人對于貨物由其掌管期間發(fā)生的滅失,損壞和延遲交付所引起的損失應付賠償責任,但多式聯運經營人如果證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其為履行多式聯運合同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他人為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則不負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限制,公約規(guī)定: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每包或每一其他貨運單位不超過920個特別提款權,或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75個特別提款權,以較高者為準;如果多式聯運中不包括海上或內河運輸,則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毛重每公斤不超過8.33個特別提款權;對延遲交貨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相當于對延遲交付的貨物應付運費的兩倍半,但不得超過多式聯運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運費的總額。
發(fā)貨人的賠償責任。如果多式聯運經營人遭受的損失是由于發(fā)貨人的過失或疏忽,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發(fā)貨人對此應負賠償責任。
收貨人給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索賠通知,一般應在接收貨物后6天內提出;如果是延遲交貨的索賠,則應在接收貨物后60天內提出。多式聯運經營人給發(fā)貨人的索賠通知,應在損失發(fā)生后90天內提出。
訴訟時效,公約規(guī)定為2年,自貨物或部分貨物交付之日的次一日或應交付的最后一日的次一日起算。
公約規(guī)定,原告可以在他選擇的法院根據該公約提起訴訟,但該法院須按其所在國法律規(guī)定有管轄權,且下列地點之一位于其管轄范圍內:(1)被告的主營業(yè)所或慣常居所;(2)多式聯運合同的訂立地;(3)貨物的接管地或交付地;(4)多式聯運單據中所載明的訴訟地點。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分為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國際陸地貨物運輸保險和國際貨物多式聯運保險。必須由保險人簽發(fā)的書面文件來證明,此種書面文件主要是保險單,也包括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fā)的其他書面的保險憑證。
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指經營保險業(yè)務的人。一般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法人,但英國也準許自然人經營保險業(yè)。例如著名的倫敦勞埃德保險社便是由眾多自然人組成的保險團體。主要權利:1)簽發(fā)保險單;2)收取保險費;3)進行再保險;4)出險賠償后從被保險人處取得代位求償權;5)按推定全損賠償后,通過委付獲得殘余標的物的所有權;6)發(fā)生承保險別項下的事故時,有權參與對損失和事故的勘查和檢驗;7)在免責范圍內有權拒賠。
義務:1)接受投保單后,簽發(fā)保險單;2)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已發(fā)生的承保險別項下的損失,按保險金額與損失大小的比例給予賠償。
被保險人,是指按照保險合同規(guī)定支付保險費,在貨物出險后接受賠償金額的人。被保險人必須對被保險貨物具有可保利益,即具有合法的利害關系。
投保人,也稱保單持有人,通常情況下,投保人就是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是:1)接受保險單正本,并可將保險單隨貨物轉讓給他人;2)出險后有索賠權;3)就同一批貨物進行重復保險;4)保險合同訂立之后,保險責任開始之前,可要求解除合同或減少保險金額。
義務:1)支付保險費;2)對被保險貨物情況陳述的正確性負責,如在陳述中有欺詐行為,可構成保險人解除合同或拒賠的依據。3)被保險貨物出險后,即時通知保險人,自行或按保險人的指示,及時采取措施以防止或減少損失;4)取得保險人的賠償后,通過權利轉移證書把對該貨物的權利轉移給保險人。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可以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類,另外還有特別附加險。附加險一般不可單獨投保,而須以投保一種主要險別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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