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以及對行政權進行規(guī)范和控制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行政法律事實:是指由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法所調整和規(guī)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和義務內容的各種社會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也稱行政主體或行政法律主體,是指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行為和精神財富。
行政法律關系變更:是指行政法律關系要素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不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作出行政決定,而且要求這種決定應符合法律的意圖和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則中的“理”是指體現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的法理。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與法律相抵觸。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
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任何行政主體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職權的同時,必須同時履行職責。行政職責隨行政職權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而在相應變化。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政權的表現形式,是行政主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能。
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一個國家的統(tǒng)治階級根據其統(tǒng)治意志,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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