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當事人:
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fā)行爭執(zhí),以自己的名義到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并受法律裁判約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
行政訴訟原告:
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司法機關的救濟:
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
集權制與分權制:
集權制指行政權力集中于上級機關,下級機關沒有或有自主權,一切均需按照上級機關的指示去辦。分權制指下級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有自主決定權。上級機關對其權限內決定的事項不加干涉。
行政訴訟被告:
是指作出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行政立法行為: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的活動。
行政執(zhí)法行為: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的社會組織執(zhí)行或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使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在實際生活中得以實現(xiàn)的活動。
行政司法行為:
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裁決行政爭議的行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關系是三方法律關系,以行政機關的為一方,以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各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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