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
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訴訟管轄:
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追償:
是國家向行政賠償請示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托組織和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危險責任原則:
該原則又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是指行政主體和行政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侵犯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國家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
即行政侵權賠償。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由行政主體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
復議申請人:
是指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復議被申請人:
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具體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作出的影響其權益的決定。
抽象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掃描二維碼關注"zikao566"微信,獲取最新自考成績、自考報名等信息!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