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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自學考試《刑法學》名詞解釋(5)

來源:考試吧 2016-8-10 16:00:13 要考試,上考試吧! 自考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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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自學考試《刑法學》名詞解釋匯總

  假想防衛(wèi):

  不法侵害必須是現(xiàn)實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進行所謂防衛(wèi)的,屬于假想防衛(wèi)。

  防衛(wèi)不適時:

  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jīng)結束時,進行所謂“防衛(wèi)”的,稱為防衛(wèi)不適時。

  緊急避險:

  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給另一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避險過當:

  避險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使避險行為客觀上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權益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對避險過當,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提前防衛(wèi):

  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的情況下,預先對有犯意表示、犯罪預備而尚未馬上著手實施犯罪的人加害的情況,不是正當防衛(wèi),在理論上稱之為提前防衛(wèi),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防衛(wèi)挑撥:

  行為人不是出于防衛(wèi)的意圖,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圖,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當防衛(wèi)對他人加以侵害的情況,在理論上稱之為防衛(wèi)挑撥。

  法令行為:

  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為行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所實施的行為。

  正當業(yè)務行為:

  指雖然沒有法律、法令、法規(guī)的直接規(guī)定,但在社會生活上被認為是正當?shù)臉I(yè)務上的行為。

  被害人的承諾:

  指被害人請求或者許可行為人侵害其法益,便可以排除損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的犯罪性的行為。

  自救行為:

  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過法律程序、依靠國家機關不可能或者明顯難以恢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濟法益的行為。

  義務沖突:

  指存在兩個以上不相容的義務,為了履行其中的某種義務,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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