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隋唐
隋文帝對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的調(diào)整內(nèi)容:1、確定了三公官不再兼任政府職務的原則;2、確定了三省之間的分權方式。形成尚書省掌行政、中書省掌詔令、門下省掌封駁的決策程序。
唐朝對隋朝制度的進一步調(diào)整的內(nèi)容:1、壓抑尚書省的地位,使之變成完全奉行機構,首先將宰相議事之所從尚書都省搬出,致使尚書省地位驟降。其次是剝奪尚書仆射的決策參與權,規(guī)定尚書仆射如不加“同三品”、“同平章事”便不能充當宰相,使尚書省長官更喪失宰相的資格,尚書省完全成為奉行機構,三是尚書省內(nèi)部進行權力調(diào)整,以架空尚書省長官的行政權;2、提高中書、門下兩省的地位。首先是將宰相議事之所遷往門下省,并改稱政事堂,后又遷往中書省,此舉提高中書、門下的地位;其次是擴大了中書、門下兩省的職權,中書舍人對口處理尚書六部來文,并負責提出處理意見,其中兼草擬詔旨的“知制誥”有權封還尚書仆射的進呈文件,并有權參加宰相會議。
政事堂的演變過程:政事堂經(jīng)歷了門下政事堂和中書政事堂兩個階段。
中書門下政事堂與唐初政事堂的不同:1、唐初宰相多為兼職,除三省長官外,還以他官居宰相位,加“參政朝政”、“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名目,讓他們進入政事堂分任宰相之事,以削弱三省長官的權力,共同充任兼職宰相。2、中書門下政事堂在正廳之后設吏、樞機、兵、戶、刑五房,對口指揮尚書六部,使宰相的辦事機構逐漸完備,政事堂逐漸從單純的會議場所演變?yōu)橹匾霓k事機構。3、中書門下體制下存在著宰相權力的分散和集中兩種傾向。
翰林院:唐高宗之時,為分宰相之權,出現(xiàn)了北門學士的設置,皇帝選擇一些有文才的人讓他們參與政事,武則天時,新的秘書人員移至宮中,直接承命奏復。到唐玄宗時,設置“翰林待詔”,后正式設置翰林學士院,翰林院學士開始具有草詔權,時稱“內(nèi)相”。翰林學士享有制詔權,使中書門下成為奉行內(nèi)制的執(zhí)行機構。
羈縻府:是唐初在周邊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設置的一種自治性質(zhì)的地方行政機構。羈縻府州皆以各地少數(shù)民族首領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許世襲其職。羈縻府州還有財政上的自主權,但必須受邊境都督和各都督護府的統(tǒng)領。
科舉制:隋朝廢除九品中正制,隋煬帝大業(yè)年間正式開科取士,從此確立科舉制度?婆e本意是指分科舉拔人才,士人可不必經(jīng)過薦舉而直接報名參加考試,由國家擇優(yōu)錄取。唐代科舉包括?坪椭瓶苾纱箢悺3?泼磕攴挚婆e行一次,科目有五十余種,主要有明經(jīng)、進士兩科,制科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考試,科目多臨時設置,制科不定期舉行?婆e考試一般經(jīng)過兩道考試程序,先是州考,再是禮部主持的省試,武則天時又加上殿試。唐代待選士人只要通過了科舉考試,即具備了歷代封建王朝選官制度中的主要內(nèi)容。
六部、九寺、五監(jiān)的名稱及職責: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分掌人事、財經(jīng)、文教禮儀、軍事、司法監(jiān)察和建設等事宜,是執(zhí)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職能部門;九寺:1、和戶部相關的有太府寺(主管錢幣收支保管)和司農(nóng)寺(主管糧各收支和保管);2、和禮部相關的有宗正寺(主管皇族事務)、太常寺(主管祭祀禮儀)、光祿寺(主管膳食供設)、鴻臚寺(主管外交事務)和國子監(jiān)(主管文教事務);3、和兵部職掌相關的有衛(wèi)尉寺(主管軍器儲備)、太仆寺(主管馬政)、和軍器監(jiān)(主管軍器制作);4、和刑部職掌相關的有大理寺(主管司法審判);5、和工部職掌相關的有少府監(jiān)(主管手工業(yè)事務)、將作監(jiān)(主管建筑工程事務)和都水監(jiān)(主管水利事務)。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臺。是處理重大案件的特別法庭。
六部、九寺、五監(jiān)之間既分工又制衡的關系:隋唐中央政府職能部門以尚書六部為主,以諸寺、監(jiān)為輔,形成相互平行,既有分工又制衡的行政職能部門體系。從分工上看,六部執(zhí)掌政令,九寺五監(jiān)分管具體事務,兩者之間形成總領和具體分管的關系,從制衡上看,六部與諸寺、監(jiān)形成雙層制約關系。六部執(zhí)掌政令而不管具體事務,而具體管理各項事務者又無政令之權,形成一層制約關系。具體分管各項事務的諸寺、監(jiān)要接受六部的指導和監(jiān)督,但諸寺、監(jiān)長官也可以直接聽從皇帝的指示,并對六部指令有不同的看法時可直接上奏皇帝請示,形成又一層制約關系。
隋唐對前代地方行政體制的調(diào)整:1、對地方行政層級進行調(diào)整:變州郡縣三級為州(郡)縣二級,在州(郡)上設置監(jiān)察區(qū)的道,以加強中央對全國的行政管理。2、削弱地方政府的自主權。廢除地方官員自辟屬吏的權力,將官員的任免權一律收歸中央。
詔敕的草擬和頒發(fā):草詔有三種程序:1、是由宰相將君相議政結果整理要點,稱為“詞頭”,作為草詔的依據(jù),中書舍人中負責草詔的“知制誥”據(jù)宰相相交下的詞頭負責草詔;2、是皇帝派宦官至中書宣布詔敕要點,中書記錄,稱為“宣底”;3、是皇帝如知制誥入宮面授要點。審詔:1)中書舍人有權封還詞頭;2)中書舍人如無異議,由中書令、中書侍郎與中書舍人共同簽名送門下審議;3)門下給事中審議通過的詔書,由侍中、侍郎,給事中共同具名申請交發(fā)尚書省執(zhí)行,經(jīng)皇帝審定認可后正式交尚書省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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