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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藥品調(diào)劑與藥品管理
考點1
普通處方——白色。
急診處方——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兒科處方——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考點2 處方審核
考點3 合法性審核
處方書寫的基本要求——16條!
使用通用名—— 意義:一個成分一個名,避免重復用藥!
常用處方縮寫詞及其含義—— 必須記!
1.處方書寫的基本要求 “16條”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
——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zhí)幏健幌抻谝幻颊叩挠盟帯?/P>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
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
(5)西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zhí)幏健?/P>
中藥飲片——應單獨開具處方。
(6)化學藥、中成藥——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
每張?zhí)幏健坏贸^5種藥品。
(7)中藥飲片處方
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
藥物調(diào)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
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對飲片的產(chǎn)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藥名之前寫明。
(8)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9)為便于藥學專業(yè)技術(shù)人員審核處方,醫(y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10)開具后的空白處應畫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1)處方醫(y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2)藥品名稱:醫(y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jīng)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復方制劑藥品名稱——就是不能用商品名!
(13)藥品劑量與數(shù)量—— 一律用阿拉伯數(shù)字書寫。
(14)藥品用法——可用規(guī)范的中、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
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
不得——使用“遵醫(y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1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
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
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yī)師必須注明理由。
(16)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y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
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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