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6 居住權
生活解釋:張先生與李女士結婚時住的兩居室是張先生單位分的,后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法院將房子判給男方,但李女士可以暫時居住。離婚后李女士收養(yǎng)一子和她一起生活,不久,李女士突然病逝。其子要求繼續(xù)在此房居住,張先生不同意,遂將此房收回。李女士離婚后對房子擁有的就是居住權。由于居住權不能繼承和轉讓,因此她收養(yǎng)之子不能繼續(xù)住在此房。
理論解釋:居住權人對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但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而且,居住權人應當承擔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用和物業(yè)管理費用。
NO.17 抵押權
生活解釋:甲向乙借款20萬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轎車為乙的債權設定抵押擔保并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但都未與乙約定所擔保的債權份額及順序,兩輛轎車價值均為15萬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債務,乙可以就任一轎車行使抵押權,再就另一轎車行使抵押權彌補不足,乙可同時就兩輛轎車行使抵押權,各實現任意比例債權。
再如,甲向乙借款5萬元,并以一臺機器作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隨后,甲又將該機器質押給丙。丙在占有該機器期間,將其交給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費而被丁留置。如果發(fā)生糾紛,應該按照什么順序進行受償呢?應該是乙優(yōu)先于丙受償,丁優(yōu)先于乙受償。
理論解釋: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NO.18 質權
生活解釋:甲將所持有的A公司債券交付乙,作為向乙借款的質押物。雙方簽訂了書面質押合同,但未在債券上背書“質押”字樣。借款到期后甲未還款。甲的另一債權人丙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上述債券。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乙以債券已出質對抗丙的執(zhí)行申請。
理論解釋: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質權與抵押權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轉移動產的占有,而后者則是不轉移動產的占有。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無形的。
NO.19 留置權
生活解釋:農民甲到期沒有履行對農民乙的債務,乙就留置了甲與債務有關的農用車一輛,但是甲還在這輛車上設立了抵押權或者質權,如果各個權利人均對此車行使自己的權利,誰應該首先得到補償呢?應該是設立了留置權的乙。
理論解釋: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NO.20 占有
生活解釋:趙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將一祖?zhèn)鞴哦挥舌従渝X某保管。錢某因結婚用錢,情急之下謊稱該古董為自己所有,賣給了古董收藏商孫某,得款10000元。孫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雙方約定將該古董押給李某,如孫某到期不回贖,古董歸李某所有。
因為合同的效力未定,錢某的行為屬無權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行為產生的合同效力未定。所以,錢某屬于無權占有。
孫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權,因為孫某的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孫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權。孫某的行為就屬于善意占有。
趙某有要求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以內沒有行使,該請求權消滅。本案中,趙某只能要求錢某返還古董,而不能要求孫某返還,因為孫某是善意占有。
理論解釋:占有,包括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無權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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