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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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合同法(分則)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注意:(2008年新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了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照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jīng)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
2、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注意1、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時,超過部分無效。
3、行紀合同:行紀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因此,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quán)利、承擔義務。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除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外,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注意:(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如果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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