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法》所稱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nèi)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于合同的轉讓。
2.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除雙方通過合意變更合同以外,還存在法定變更的情形,即一方當事人單方通知對方變更合同的權利。(發(fā)生法定情形,無須協(xié)商,通知即可)
4.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債權轉讓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的轉讓分為債權的轉讓、債務的承擔及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一)債權轉讓的條件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逗贤ā芬(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關考點】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二)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三)債權轉讓的效力
1.對債權人而言,在全部轉讓的情形,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情形,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2.對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對債務人而言,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影響債務人的權利:
(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三、債務承擔
1.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一般來說,債權轉讓不會給債務人造成損害,但債務的轉讓則有可能因為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相關考點】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舉例】甲欠乙貨款,約定2009年10月清償,經(jīng)乙同意,甲將債務轉讓給丙。如果2009年9月乙去找丙要求清償,丙就可以拒絕,因為原來甲和乙約定的清償期限未到。
3.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如主債務逾期的利息;為主債務設立的擔保),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原合同約定以債務人的勞務充抵主債務逾期的利息,此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
4.債務承擔除了《合同法》規(guī)定的免責的債務承擔以外,還有并存的債務承擔,即第三人以擔保為目的加入債的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務。由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使得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
四、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法律制度。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例題·單選題】甲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由甲賣給乙一批原料。甲收取乙的貨款后,把交貨的義務轉讓給了丙。該轉讓應當( )。
A.經(jīng)乙方同意
B.經(jīng)丙方同意
C.通知乙方
D.公告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同義務的轉移。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內(nèi),甲公司與丙公司合并成立為丁公司。該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
A.由甲公司與乙公司繼續(xù)履行
B.由丙公司與乙公司繼續(xù)履行
C.由丁公司與乙公司繼續(xù)履行
D.按法定程序解除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同的轉讓。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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