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問: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時,是以固定資產的現(xiàn)時售價,還是以固定資產的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為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依據(jù)?
答:計提包括固定資產在內的各項資產的減值準備時,應以其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比較計算確定。如果存在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情況,則應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xù)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fā)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
問題中所提的固定資產現(xiàn)時售價的概念是不正確的,應當采用現(xiàn)時凈售價,即應當扣除處置固定資產時所發(fā)生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因此,計提固定資產的減值準備應以固定資產的現(xiàn)時凈售價與預期固定資產持續(xù)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處置收入中形成的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作為與其賬面價值進行比較的基礎,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是否計提或回轉減值準備。
7.問:《會計》第320頁指出,不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時,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如果還存在凈殘值時,還應借記“營業(yè)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累記折舊”與“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已沖完,如何又多出一個科目記錄凈殘值呢?
答:不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還存在凈殘值時,表明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應計提折舊金額小于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這一差額由于需要返還出租方,因此,從承租人的角度看,即是承租人發(fā)生的損失,需要記入“營業(yè)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科目。
8.問:《會計》第326頁,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是可以否減化為借記“營業(yè)外支出”,貸記“未擔保余值”?借貸兩次記:“遞延收益——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有什么含義嗎?
答: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是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時記錄的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和租賃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是其將來融資收入確認的基礎。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確認為當期損失。兩次通過“遞延收益——未實現(xiàn)融資收益”主要是對將來未擔保余值價值恢復時依據(jù),即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值得以恢復時,應在原已確認的損失金額內轉回,做與未擔保余值減少時相反的會計處理。
9.問:《會計》第327頁扣除未擔保余值后低于擔保余值向承租人收取補償金,承租人未擔保的部分損失有理由向出租人索要嗎?
答: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他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未擔保余值,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后的資產余值。
具體來說,收回租賃資產的價值包括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和未擔保余值。對于承租人而言,其未擔保的資產部分發(fā)生的損失,應當由出租人或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擔保方承擔,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索要。
10.問:在非貨幣性交易時,如果不涉及補價,便不確認收益。如果A公司的產品是B公司的原料,而B公司的某些產品又恰好是A公司需要的資產,如果它們采取非貨幣交易的方式,是否規(guī)避了一些所得稅?
答:對此問題,稅法中對于非貨幣性交易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中均有明確的規(guī)定:
(1)如在增值稅中明確規(guī)定了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的,在進行增值稅的稅務處理時,以物易物雙方均應各自做購銷處理,以各自發(fā)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售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guī)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計項稅額。
(2)如在企業(yè)所得稅中,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贈、贊助、廣告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當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
因此,非貨幣性交易方式的采用不會規(guī)避企業(yè)所得稅。
11.問:《會計》第364頁倒數(shù)第二行計算的應確認的損失是否有誤,應為收益3.7736萬元,而不是損失-3.7736萬元?
答:該處為計算方向錯誤,應為收益3.7736萬元。同時,第365頁的相關內容也應修正,具體修正如下:
(1)第2、3行應改為:
“甲公司換入資產價值總額=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應確認的收益-收到的補價=480+350×17%+3.7736-40=503.2736(萬元)”
(2)第12行、13行應改為:
“甲公司換入乙公司辦公樓應分配的價值=150÷490×503.2736=154.0633(萬元)”
(3)第14行、15行應改為:
“甲公司換入乙公司小轎車應分配的價值=100÷490×503.2736=102.7089(萬元)”
(3)第16行、17行應改為:
“甲公司換入乙公司客運大轎車應分配的價值=240÷490×503.2736=246.5014(萬元)”
(3)倒數(shù)第4行至11行應改為:
借:固定資產-辦公樓 1 540 633
-小轎車 1 027 089
-客運轎車 2 465 014
銀行存款 400 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 8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9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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