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關稅稅率
我國出口稅則為一欄稅率,即出口稅率。國家僅對少數(shù)資源性產(chǎn)品及易于競相殺價、盲目進口、需要規(guī)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關稅。1992年對47種商品計征出口關稅,稅率為20%~40%。現(xiàn)行稅則對36種商品計征出口關稅,主要是鰻魚苗、部分有色金屬礦砂及其精礦、生銻、磷、氟鉭酸鉀、苯、山羊板皮、部分鐵合金、鋼鐵廢碎料、銅和鋁原料及其制品、鎳錠、鋅錠、銻錠。出口商品稅則稅率一直未予調整。但對上述范圍內的23種商品實行0~20%的暫定稅率,其中16種商品為零關稅,6種商品稅率為10%及以下。與進口暫定稅率一樣,出口暫定稅率優(yōu)先適用于出口稅則中規(guī)定的出口稅率。因此,我國真正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只有20種,稅率也較低。
(三)特別關稅
特別關稅包括報復性關稅、反傾銷稅與反補貼稅、保障性關稅。征收特別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海關總署負責實施。
(四)稅率的運用
我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guī)定,進出口貨物,應當依照稅則規(guī)定的歸類原則歸入合適的稅號,并按照適用的稅率征稅。其中:
1.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進口貨物到達前,經(jīng)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3.進出口貨物的補稅和退稅,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但下列情況除外:
(1)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準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后因情況改變經(jīng)海關批準轉讓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補稅的,適用海關接受納稅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xù)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加工貿(mào)易進口料、件等屬于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jīng)批準轉為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如未經(jīng)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率征稅。
(3)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予補稅時,應按其申報正式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分期付稅時,適用海關接受納稅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xù)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5)溢卸、誤卸貨物事后確定需征稅時,應按其原運輸工具申報進口日期所實施的稅率征稅。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的,可按確定補稅當天實施的稅率征稅。
(6)對由于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稅的,應按原征稅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
(7)對經(jīng)批準緩稅進口的貨物以后交稅時,不論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稅款,都應按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8)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補稅時,應按查獲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