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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會計師《稅法》最新講義及習題:第12章

來源:考試吧 2014-06-23 14:54:44 要考試,上考試吧! 注冊會計師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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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考情分析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的原則

  稅款優(yōu)先原則,具體體現(xiàn)如下:

  1.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

  【提示】這里所說的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并不是優(yōu)先于所有的無擔保債權,對于法律上另有規(guī)定的無擔保債權,不能行使稅收優(yōu)先權。

  2.納稅人發(fā)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yōu)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zhí)行。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zhí)行。

  3.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二、稅款征收的方式(★)

  【例題7·單選題】下列關于稅款征收方式的陳述,不正確的是(  )。

  A.查定征收一般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的納稅單位

  B.定期定額征收一般適用于無完整考核依據(jù)的小型納稅單位

  C.委托代征稅款一般適用于小額、零散稅源的征收

  D.查驗征收一般適用于經(jīng)營品種比較單一、經(jīng)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單位

  【答案】A

  【解析】查定征收一般適用于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單位。

  三、稅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制度

  1.稅法規(guī)定的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如果不履行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2.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3.稅務機關按照規(guī)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xù)費。代扣、代收稅款手續(xù)費只能由縣(市)

  以上稅務機關統(tǒng)一辦理退庫手續(xù),不得在征收稅款過程中坐支。

  (二)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1.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4.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例題8·單選題】下列各項中,符合稅收征管法延期繳納稅款規(guī)定的是(  )。

  A.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B.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C.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筆稅款經(jīng)審批可再延期一次

  D.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經(jīng)審批可再延期一次

  【答案】B

  【解析】延期繳納稅款,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三)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El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減免稅收制度(★)

  1.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待遇期間,仍應按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2.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條件發(fā)生變化時,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l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jīng)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稅、免稅;對不報告,又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有權追回已減免的稅款。

  3.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

  4.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于無明確規(guī)定需經(jīng)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guī)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5.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

  【例題9·單選題】下列關于減免稅制度的陳述,正確的是(  )。

  A.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guī)定附送有關資料

  B.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待遇期間,可以暫不作納稅申報

  C.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不能分別核算的或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D.減免稅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每年審批一次

  【答案】A

  【解析】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待遇期間,仍應按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jù)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減免稅期限超過l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

  (五)稅額核定和稅收調整制度(★)

  1.稅額核定制度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例題10·多選題】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的有(  )。

  A.納稅人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C.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D.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答案】ABCD

  2.關聯(lián)企業(yè)稅收調整制度

  企業(yè)或者外國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六)未辦理稅務登記者和臨時生產經(jīng)營者的稅款征收制度

  1.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2.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

  3.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

  4.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七)稅收保全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2.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范圍一一只適用于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僅限于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3.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1)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2)必須是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繳納應納稅款的期限內。

  【例題11·多選題】下列關于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陳述,正確的有(  )。

  A.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納稅人在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中沒有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B.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之一

  C.稅務機關可以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zhí)行的,可以不通知被執(zhí)行人

  D.被執(zhí)行人拒不到場的,暫時不得執(zhí)行

  【答案】AB

  【解析】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必須開付清單,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zhí)行,并通知被執(zhí)行人;被執(zhí)行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zhí)行。

  (八)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1.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兩種主要形式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拍賣或者受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受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適用范圍不僅可以適用于從事生產、經(jīng)營的納稅人,而

  且可以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3.其他

  (1)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必須堅持告誡在先的原則,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應當先行告誡,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再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2)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zhí)行。

  (九)欠稅清繳制度(★)

  1.嚴格控制欠繳稅款的審批權限緩繳稅款的審批權限集中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稅局、地稅局。

  2.限期繳稅時限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建立欠稅清繳制度,防止稅款流失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建立改制納稅人欠稅的清繳制度。

  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大額欠稅處分財產報告制度。

  欠繳稅款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4)稅務機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5)建立欠稅公告制度。

  【例題12·多選題】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應"-3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  )。

  A.結清應納稅款

  B.結清滯納金

  C.提供擔保

  D.提供保全

  【答案】ABC

  【解析】提供保全不適用離境欠稅清繳的情形。

  (十)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十一)稅款入庫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zhí)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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