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是獎勵和懲處的總稱。獎勵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下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實施的精神和物質上的嘉勉和表彰;懲處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整體利益并保證組織的正常運轉,對違反組織紀律并造成損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的處罰措施。
為了激發(fā)廣大公安民警的積極性,發(fā)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保證各項公安保衛(wèi)工作任務的完成,《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獎懲條例》都明確規(guī)定,對在公安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者,給予獎勵;對違反紀律并造成損失的,給予懲處。
(一)獎勵
1.獎勵的種類和等級。個人獎勵:授予榮譽稱號(一級英模、二級英模),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獎;集體獎勵: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獎。
2.獎勵的審批權限和方式。根據(jù)《人民警察獎懲條例》第13條規(guī)定,個人嘉獎、集體嘉獎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批;個人三等功、集體三等功,屬于地、市公安處、局以下機關的,由地、市公安處、局審批;屬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公安部機關的,分別由公安廳、局和公安部審批。個人一、二等功和集體二等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公安部機關的,由公安部審批。集體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稱號的,由公安部審批。
根據(jù)《人民警察獎懲條例》第14條規(guī)定,對獲得獎勵的個人,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并頒發(fā)獎章、證書;對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予以提前晉升警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并頒發(fā)集體嘉獎證書、集體立功獎狀、錦旗。
3.獎勵的條件。公安民警個人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積極工作,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并有下列表現(xiàn)之一者,給予獎勵:(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爭中,英勇頑強,機智果敢,不怕艱苦,不怕犧牲,表現(xiàn)突出者。(2)在維護社會治安,處置突發(fā)事件,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3)在搶險救災和預防治安災害事故中,不畏艱險,舍生忘死,保護公共財產(chǎn)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有顯著成績的。(4)在教學、科研理論研究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技術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理論研究有重要成果,為加強公安現(xiàn)代化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5)在完成本職工作中,恪盡職守,兢兢業(yè)業(yè),任勞任怨,埋頭苦干,有突出成績或特殊貢獻的。(6)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文明執(zhí)勤,文明服務,文明辦案,有突出事跡的。(7)模范遵守和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公安工作紀律,清正廉潔,秉公執(zhí)法,自覺抵制不正之風,敢于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表現(xiàn)突出的。(8)密切同人民群眾聯(lián)系,關心群眾疾苦,為群眾排憂解難,助人為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有突出事跡的。(9)在組織領導工作中,以身作則,團結同志,調查研究,實事求是,正確決策,開拓進取,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較大貢獻的。
集體獎勵的條件大體包括:(1)在偵破刑事案件中,團結協(xié)作,不怕艱險,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績的。(2)在維護社會治安,處置突發(fā)事件,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行動迅速,措施得當,有顯著效果的。(3)在治安管理中,基礎工作扎實,防范措施嚴密,認真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有顯著成績的。(4)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文明執(zhí)勤,文明服務,文明辦事,文明管理,有顯著成績的。(5)在搶險救災中,充分發(fā)揮戰(zhàn)斗集體的作用,不懼艱險,團結奮斗,為搶救國家財產(chǎn)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作出突出貢獻的。(6)堅持依法從嚴治警方針,強化教育、管理,認真落實目標崗位責任制,全面加強隊伍建設,推動公安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7)嚴格執(zhí)法,廉潔奉公,敢于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成績顯著的。(8)在公安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技術革新、重要理論問題或實際問題研究成果,取得顯著成績的。(9)密切聯(lián)系群眾,關心群眾疾苦,為群眾排憂解難,提供社會服務,成績顯著的。(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績或重大貢獻的。
(二)懲處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過失,實施了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該按照紀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違紀責任和后果,接受行政處分和警紀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jù)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有違紀行為的公安民警的懲罰。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人民警察受處分期間,不能享受正常的晉升職務、級別,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2.警紀處分!度嗣窬旆ā芬(guī)定: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zhí)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zhí)行職務的措施:(1)拒不執(zhí)行上級公安機關和領導的決定、命令或者違抗命令不服從指揮,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2)涉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的。(3)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4)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節(jié)比較嚴重的。(5)涉嫌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6)違反規(guī)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嚴重后果的。(7)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造成惡劣影響的。(8)接受當事人及其親屬或者代理人請客送禮,數(shù)額較大,造成惡劣影響的。(9)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或者應聘、受雇于任何個人、組織搞營利性經(jīng)營活動,不聽制止的。(10)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11)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有必要采取停止執(zhí)行職務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并不聽制止,可能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對其采取禁閉的措施:(1)違抗命令,不服從指揮,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為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3)威脅、恐嚇、蓄意報復他人的。(4)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5)酗酒滋事,擾亂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閉措施的。
3.刑事處罰。對違反紀律構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規(guī)定,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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