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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選調(diào)生公共基礎知識: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來源:考試吧 2014-10-31 19:17:17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考試吧整理“2015選調(diào)生公共基礎知識: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供考生參考,備考2015年選調(diào)生考試。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以自然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tài)為標準,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1條規(guī)定:(1)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民法通則》第12條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則》第13條規(guī)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

  (1)《民法通則》第12條規(guī)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2)《民法通則》第13條規(guī)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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