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由老師給大家介紹法律當中十有八九都會考到的知識點,就是行政復議的范圍。
我們知道行政復議屬于一種行政救濟通道,是一種民告官的方式,這種方式是行政相對人申請被申請人的上級行政機關尋找救濟的途徑。一般不服某一個行政機關,那么上級機關就應當受理該案件。但是也存在一些列外情況,上級機關不予受理。那么下面老師就介紹幾種幾個比較主要特殊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內部行政行為,我們都知道行政復議是民告官的一種救濟途徑,但問題是內部行政行為是官與官之間的糾紛。那如果警察被行政處分的話,由于這是內部糾紛,警察的正確的救濟途徑是內部救濟,即找原機關去復核或者是去找上一級機關或者是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去申訴,說的直白一點兒就是官與官的糾紛就應當走官告官的路徑,復核申訴,并不可以行政復議。
第二種情況是行政調解,其實指的是行政主體居中調解民事糾紛。那行政主體的主要工作是執(zhí)法,對于民事糾紛應當有民事主體自行解決,如果行政主體進行解決的話,也可以給出調解結果,但是這種調解結果是沒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對于民事主體完全可以選擇不去執(zhí)行,同時對于行政調解我們也可以稱呼為是一種柔性的行為。所以對于民事主體而言對于此事還是爭執(zhí)不休的話,這畢竟是民與民之間的矛盾,只可以走民事救濟的路徑,比如民事訴訟。同時由于行政調解是柔性的,如果民事主體不服行政主體的調解的話,只可以選擇不執(zhí)行,并不可以行政主體為復議對象。
第三種,是抽象行為。我們知道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人所制發(fā)可以反復適用的規(guī)范性文件。由于這一類文件不是針對某一個具體的個人的,也不會對某一個具體的個人產生的直接利害關系的影響,所以抽象行政行為不可以直接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如果個人因為違背了抽象行政行為,而被懲罰,此事就直接影響到了當事人的權益,那么行政機關直接懲罰個人的行為我們又叫做具體行政行為,而具體行政行為是可以直接復議的,同時在提出具體行政行為復議的同時,還可以附帶審查抽象行為。
好了,今天對于不予行政復議的案件就介紹到此。希望廣大考生能夠順利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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