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概述】
據(jù)《人民日報》報道,青海省出臺了《關于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guī)定職工因患特種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幾年前,四川省宜賓市、湖南省湘潭市也開展了職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業(yè)務。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明確提出將“建立公開規(guī)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jiān)管機制”。住房公積金能夠用來治病嗎?該怎么用才合情合理?
【預測題目】
對于青海、四川宜賓市、湖南湘潭等地實行的取公積金治病,你怎么看?
【參考答案】
公積金用來救命,義理上沒問題,公積金本身也有一定的社會保障色彩。退休或離休后可領取公積金余額,所以中途用于大病救急也未嘗不可。只是,若要改變公積金的功能,首先要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大病保障功能納入。這樣才是有法規(guī)可依,才能正規(guī)化操作。
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初衷,是為了幫助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可是,這一制度實行20年后,事易時移,情況已和制度設計當初大為不同。飆升的房價,使得許多城市的中低收入人群就算畢其一生收入offcn,都無法自購商品房,而恰恰也是這部分人,當遇到重病意外等危急情況時,最缺乏保障。一邊是有錢閑置于公積金賬戶中,一邊卻是等著錢救命,因此,從這一方面看允許他們把這部分錢用來救急,很有必要,也合情合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明文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任何超出規(guī)定范圍內(nèi)的提取,都可視作“挪作他用”。當然,做改革探索的試點除外。而有些試點的確存在“補墻”的情況,例如青海,屬于貧窮地區(qū),困難企業(yè)和職工比較多中公教育,部分企業(yè)職工患上大病后導致家庭返貧甚至赤貧,醫(yī)療保障不到位、財力捉襟見肘,而當?shù)氐墓e金結(jié)余又較多。
公積金管理條例實施多年,的確不合時宜,目前公積金用起來很不方便,不僅提取程序繁瑣,耗時長,提取條件過于苛刻死板,管理主體單一、監(jiān)督缺位,在有的地方“積金庫”變成了“小金庫”,不管是用于住房還是醫(yī)療保障,公積金使用制度都有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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