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仿制瑞士“格列衛(wèi)”抗癌藥,使國內(nèi)慢粒白血病患者每月省去2萬多元藥費,意味著他們的生存希望大增。但這種仿制藥品并未獲得國內(nèi)藥監(jiān)部門的審批,屬于“假藥”。慢粒白血病患者陸勇,因使用網(wǎng)購的信用卡,幫助上千名病友購買這種“假藥”,而被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提起公訴。(《京華時報》12月22日)
其實,陸勇及其病友們之所以選擇印度的“假藥”,原因還是價格便宜。根據(jù)報道來看,如果使用瑞士諾華公司生產(chǎn)的“格列衛(wèi)”抗癌藥,售價是23500元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個月需要服用一盒。而如果使用印度的“假藥”,則每盒只需200元左右。這兩種藥價格差距巨大,而療效卻相差無幾,家庭并不寬裕的絕大多數(shù)病友,自然會選擇購買物美價廉的印度抗癌“假藥”。
在道德范疇內(nèi),陸勇的行為并無不妥,而這種樂于助人的行為,值得褒揚。畢竟,能夠幫助病友燃起活下去的希望,包含了令人欣慰的善意和真情。病友們購買“假藥”,是一種無奈,是絕望中的集體自救,而陸勇則成了他們活下去的有力支撐。但是,被道德所允許的,并不一定合法。哪怕是充滿善意的行為,一旦觸犯法律,仍然只能面臨法律的制裁和懲罰。
但是,這并不表明法律是冷冰冰的,它也會與人情冷暖交織在一起。在很多司法判決中,由于存在一些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形,法律也會“網(wǎng)開一面”。也就是說,在這類案件中,需要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寬宥情形,考量案件中的特定因素和情形后,綜合作出融法、理、情于一體的判決。
應該說,在陸勇代病友集體購買“假藥”一案中,出于善意的目的,以生命倫理角度來考量,道德與法律并不會過度指摘。對于犯罪行為而言,主觀性質(zhì)的界定,對于最終的定罪、量刑具有至關(guān)重要的作用。為他人生存而犯罪,并得到病友們的聯(lián)名請愿,這本身就說明了行為本身存在太多的悲壯色彩。
對于陸勇購買“假藥”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判決中,道德與法律應該找到一個平衡點。生存是每個人的希望,也是每個人的權(quán)利,當不得已觸犯法律時,司法機關(guān)不該過于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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