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三十四,格式條款
合同法
39,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 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 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 方協(xié)商的條款。
40,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 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41,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 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知識點
1,訂立規(guī)則
一般:提示義務,說明義務
保險:說明免責條款
2,格式條款的無效
---合同法52,53
---免除提供芳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減輕,免除其責任
3,格式條款的解釋
---通常理解,不利于提供方,非格式條款優(yōu)先
---保險法30條
子法條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53,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
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nèi)容的,其內(nèi)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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