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三十九 可變更,可撤消的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 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 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 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為放棄撤銷權。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 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 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 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 此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種類: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2,欺詐: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欺詐故意,欺詐行為,因欺詐而錯誤認識,由于錯誤認識產(chǎn)生違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若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第三人為欺詐行為的,視同相對人本人之欺詐
3,撤消權: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時,僅受害方有
顯失公平,重大誤解,雙方均有撤消權
性質為形成權,除斥期間一年,(民通意見字行為成立起,合同法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消事由起)
必須由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不得自己確認
請求法院,仲裁機構變更的,可變更不得撤消
請求撤消的,可酌情變更或撤消
消滅:過期/明示或以行為表示放棄
4,無效,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溯及合同成立時無效
--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
--財產(chǎn)全部泛還(原數(shù)或原價)
--賠償損失(締約過失責任)
5,惡意串通,損害利益的,起取得財產(chǎn)(包括已經(jīng)和約定取得的),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子法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 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68.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69.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70.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71.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7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73.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74.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中的“雙方可得的財產(chǎn)”,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已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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