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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近日,民政部公布了對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撤銷登記的處理決定。據悉,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是因為在1999年全國性社會團體清理整頓中,有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行為被依法撤銷的。
2004年8月,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國家旅游局向民政部發(fā)了《關于建議撤銷“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登記的函》。函稱:發(fā)現“中國之友”在1999年9月全國性社會團體清理整頓中,臨時借款230萬元應付登記,后又將資金抽走,有“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一直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建議對“中國之友”給予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2004年12月8日,民政部對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違法行為正式立案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在1999年9月全國性社會團體清理整頓中沒有如實報告捐贈款退回情況,基本存款賬戶上注冊資金和活動資金的總額始終沒有達到當時中國人民銀行210萬元的規(guī)定,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登記,且違法狀態(tài)始終處于連續(xù)狀態(tài)。其行為違反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管理的通知》(銀發(fā)[1995]97號),《關于清理整頓基金會的通知》(銀發(fā)[1997]204號)中有關注冊基金和活動基金的規(guī)定。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給予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據民政部有關同志介紹,該基金會除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行為以外,還存在著內部管理混亂、私設銀行賬戶、公益活動缺失及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等一系列問題,早已無法正常發(fā)揮基金會的職能。
民政部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將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名稱管理規(guī)定》、《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和《基金會章程示范文本》等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年度檢查和日常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一步加強對基金會的監(jiān)管,規(guī)范基金會的運作行為,同時加大對違規(guī)基金會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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