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參考范文
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民調解員制度的建議
人民調解把大量的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民間、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防止糾紛的激化和轉化,有效地預防和減少犯罪,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隔閡,促進社會成員之間的誠信友愛與團結和睦,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轉型時期的社會生活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矛盾,社會轉型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以及原有的機制難以適應新的調整需要而出現的機制陳舊,而社會觀念對調解與法治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誤區(qū);進入新世紀之后,基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體需要和觀念轉變,調解面臨的制度和觀念障礙仍未完全消除.所以,面對社會轉型帶來的問題,人民調解制度本身仍需要進行一系列改革和重構,以便適應新的社會條件,發(fā)揮其社會功能。
第一,保持人民調解的民族特色,提高調解人員水平,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培育新型的人民調解機構。認真貫徹“三個代表”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思想,與時俱進,根據新形勢的需要,改進和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解決好人民調解與行政組織調解相結合的問題,發(fā)揮人民調解的基礎作用,利用行政組織的職能,提高調解民間糾紛的數量和質量,發(fā)展和完善大調解格局,強化訴訟外調解的功能,達到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聯通互動。
第二,提高認識,強化基層黨政領導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各級黨政領導應當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促進和諧社會發(fā)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各級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強化各級黨委政府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
第三,妥善解決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盡快改變調解協議書不具有任何效力的現狀。首先,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合同效力。其次,關于債權清償的調解協議書,如經過公證組織公證,則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最后,對某些成熟的人民調解協議,經過必要的手續(xù),直接賦予強制執(zhí)行力。
第四,適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建立規(guī)范的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方案確保政法部門所需經費一律由縣級以上財政列入預算的要求,應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聘用專職人民調解員經費、人民調解員培訓費用、宣傳經費、社區(qū)調委會日常工作經費、調解員補貼、表彰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五,制定人民調解法,建立一支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社會化和職業(yè)化的人民調解隊伍,解決人民調解中的重大問題,同時規(guī)范其他的訴訟外調解。這是重中之重,已成為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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