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格審查
筆試成績公布的次日,公布擬進入下一招錄程序的人員名單和資格審查通知。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考生,按報考職位依據(jù)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錄用計劃數(shù)1:3的比例進入資格審查,報考其他工作人員職位的考生,按報考職位依據(jù)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錄用計劃數(shù)1:2的比例進入資格審查。進入資格審查最后一名的筆試成績出現(xiàn)并列的,并列人員均進入資格審查。報考該職位的筆試合格人數(shù)達不到上述規(guī)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shù)確定。
擬進入下一招錄程序的人員登錄重慶領導干部考試網(wǎng)報名系統(tǒng),打印《重慶市2010年公開招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資格審查表》(使用A4紙打印,保證字跡、照片清晰),在規(guī)定時間內持以下證件、證明到指定地點接受資格審查: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應屆畢業(yè)生須提供經(jīng)學校招生就業(yè)部門簽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格審查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準考證原件和復印件;其他考生須提供經(jīng)工作單位簽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格審查表》(無工作單位的不簽章),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所報職位要求的學歷、學位證書,準考證原件和復印件。其中,已享受加分的志愿服務西部(重慶)計劃考生,還須提供重慶市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已享受加分的少數(shù)民族考生,還須提供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礎知識》的考生,還須提供相應的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所報職位有其他資格要求的,還須提供相應的證書、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本人因故不能到場接受資格審查的,可委托他人辦理資格審查相關事宜(報考司法警察的考生必須本人到場接受資格審查),被委托人須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接受資格審查或資格審查中發(fā)現(xiàn)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以及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礎知識》或加分,但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證件、證明的,取消其進入下一招錄程序的資格。若由此出現(xiàn)缺額,于第一次資格審查結束的次日,在筆試成績合格人員中,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并公布人員名單。若遞補人員筆試成績出現(xiàn)并列的,則并列人員同時進入下一招錄程序。遞補人員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上述要求持相關證件、證明到指定地點接受資格審查。若再次出現(xiàn)缺額,則按上述辦法再次遞補,直到符合下一招錄程序的人員比例為止;若達不到比例,按實際人數(shù)確定。資格審查結束后,公布進入下一招錄程序的人員名單。
若某一職位無資格審查合格人員,則該職位本次停止招錄。
(四)體能測評
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考生須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在重慶市區(qū)統(tǒng)一組織進行,具體時間、地點、人選及有關要求于資格審查結束后的次日通知。體能測評標準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人發(fā)〔2001〕74號)執(zhí)行,4項中有3項達到規(guī)定標準為合格。如因體能測評不合格或資格審查合格后放棄測評導致未達到招錄計劃1:2比例的,按報考同一職位考生的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電話通知)。體能測評成績于當天公布。
若某一職位無體能測評合格人員,則該職位本次停止招錄。
(五)面試
資格審查合格(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考生須體能測評也合格)的考生按報考職位,依據(jù)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錄用計劃數(shù)1:2的比例進入面試。按以上辦法,進入面試最后一名的筆試成績并列的,并列人員均進入面試;進入面試的考生放棄考試的,不遞補。達不到1:2的,按實際人數(shù)確定。
面試在重慶市區(qū)統(tǒng)一組織進行,具體時間、地點、人選及有關要求于體能測評后的第三天通知。面試滿分100分,60分以上為合格。
若某一職位無面試合格人員,則該職位本次停止招錄。
(六)體檢
在面試合格人員中,依據(jù)總成績(計算公式為:筆試成績÷3×60%+面試成績×40%)從高分到低分按錄用計劃數(shù)1:1的比例確定體檢對象。進入體檢最后一名總成績出現(xiàn)并列時,則依次以《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考試成績高低的順序確定進入體檢的人員。
總成績、體檢時間、人選及有關要求于面試結束后的次日公布。
體檢工作由市人民檢察院統(tǒng)一組織實施,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等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報考司法警察職位的,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渝人發(fā)〔2002〕60號)、《關于執(zhí)行人事部、公安部公開招錄人民警察身高標準的通知》(渝人發(fā)〔2006〕76號)等規(guī)定執(zhí)行。
體檢中,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yè)權利,認真執(zhí)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的有關規(guī)定。
如有體檢(含身高)不合格的,從報考同一職位的面試合格人選中,按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若遞補人員出現(xiàn)總成績并列的,按上述確定體檢人員的辦法處理。一職位面試合格人員體檢均不合格的,該職位本次停止招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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