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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之犯罪主體

來源:考試吧 2018-02-05 16:49:34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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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后,從整體上看加大了對犯罪的打擊力度,這必然是以后我國刑法的發(fā)展趨勢,而我國公務員考試必然也與我國的發(fā)展趨勢相吻合。在公務員考試中,刑法部分是一個考察的重點,而犯罪構成又是刑法部分必不可少的組成,在考試中對于犯罪主體的考察通常情況是以案例方式來考察的,這就要求我們在學習過程中不僅僅要掌握基礎知識還需要去做一些理解,此文考試吧公務員考試網(wǎng)就主要從犯罪構成之主體方面來介紹。

  所謂的犯罪主體就是實施了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從此概念理解,犯罪主體包含兩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實施了犯罪行為;第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犯罪行為是任何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無行為無犯罪。那我們需要重點解決的就是第二個條件即應承擔刑事責任,那什么情況下因承擔刑事責任呢?在我國刑法里面影響刑事責任承擔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年齡,二是精神:第一個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該種自然人無論實施何種行為皆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第二個為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相對責任能力人。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僅僅對8種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對其它犯罪行為則不承擔刑事責任;第三個為16周歲以上且無精神病的人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對所有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上述所謂的年齡和精神病皆為犯罪行為實施時的情況為準,并不是被抓住或審判時的年齡和精神。除上述基本的情況之外,我國刑法還規(guī)定了一些特殊的情況,例如間歇性精神病人的犯罪、醉酒(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的人的犯罪皆是考試中需要重點掌握的內容。

  例題:下列犯罪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是( )。

  A.王某欲殺死李某,就在下雨天勸說李某出去散步,而當李某聽從王某意見出去散步時,王某在家焚香禱告祈求李某被雷劈死,結果李某真被雷劈死。

  B.張某15周歲,在于朋友打鬧嘻嘻過程中將朋友推倒在地,結果導致朋友頭撞石塊而死。

  C.嚴某16周歲,聽從朋友的勸說去從事販毒行為,被抓時販賣海洛因200克。

  D.秦某在一面館吃飯,吃飯期間與面館老板發(fā)生爭執(zhí),將老板殺死,時候鑒定秦某具有精神障礙。

  【答案】CD。解析:在我國封建迷信不會構成犯罪,A項中王某的行為就屬于一種封建迷信,故王某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年齡14-16周歲的人對8種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其中之一為故意殺人,而B項中張某的行為屬于過失,因此張某不承擔刑事責任。C項中嚴某年滿16周歲了,對其販毒應承擔刑事責任,構成販賣毒品罪,D項雖然秦某有精神障礙,但并不是完全的精神病,因此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本題答案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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