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考察是常識題目的重點之一。其中,憲法和行政法考察比較多,民法和刑法也呈上升趨勢,而商法經(jīng)濟法相對來說考察比較少,但也不應忽略。又因今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屬于商法范疇的《公司法》也進行了部分修改,故也存在一定的考點,下面,考試吧公務員考試網(wǎng)對修改的內容進行解讀。
一、修改條文
將《公司法》第142條修改為:“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jīng)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jīng)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shù)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二、修改背景解讀
由于《公司法》修改的內容涉及到股份回購制度,內容比較專業(yè)。所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受國務院委托,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在說明中,劉士余也對股份回購進行了解釋,內容如下。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并購重組、優(yōu)化治理結構、穩(wěn)定股價的必要手段,已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實踐中,不少公司依法實施了股份回購并取得較好效果。
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快速發(fā)展和市場環(huán)境的變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數(shù)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樣,公司法關于股份回購的現(xiàn)行規(guī)定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范圍較窄,難以適應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適時采取股份回購措施穩(wěn)定股價等實際需要;實施股份回購的程序較為復雜,不利于公司及時把握市場機會,適時制定并實施股份回購計劃。
因此,在總結實踐經(jīng)驗、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對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規(guī)定進行修改完善,為促進公司建立長效激勵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特別是為當前形勢下穩(wěn)定資本市場預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三、試題演練
1.(多選題)下列屬于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A.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B.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D.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1.【答案】ABCD。
解析:《公司法》第142條修改為:“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故本題選ABCD。
2.(單選)若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jīng)________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A.六分之一
B.五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2.【答案】D。
解析:《公司法》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jīng)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故本題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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