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面試前進行資格審核,報考公安警察職位的考生還須進行體能測評。
(一)筆試。
1.科目。包括《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兩科(具體介紹見附件六)。
2.時間。2012年4月8日
08︰00—09︰3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10︰15—12︰15 《申論》
3.地點。在職位所在市,具體見準考證。
4.合格分數(shù)線。《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兩科成績相加為筆試成績,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shù)點后1位。根據(jù)筆試成績情況,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劃定筆試合格分數(shù)線。
(二)資格審核和體能測評。
1.確定面試對象。前兩項選拔按職位(組)數(shù)額1︰5的比例、后四項選拔按具體職位擬錄用人數(shù)1︰3的比例,依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在筆試成績合格人員中確定面試對象。
2.資格審核。面試前,市、縣(市、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對面試對象進行資格審核。資格審核不合格的,不得參加面試,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面試對象。
資格審核的具體時間、地點等事項由職位所在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通知。
3.體能測評。第(一)項選拔有部分職位組包含公安警察職位,其面試對象須在面試前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不合格者不得參加面試,依次遞補面試對象并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標準和實施規(guī)則》(見附件七)執(zhí)行。
體能測評由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具體測評時間、地點等事項由職位所在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通知。
(三)面試。
全省統(tǒng)一命題,統(tǒng)一時間實施面試,具體由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按《廣東省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組織實施。具體面試時間、地點等事項由職位所在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公告。面試成績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shù)點后2位。
進入面試環(huán)節(jié)后,如放棄體檢、考察資格者,3年內不得參加我省公務員考試。
(四)合成考試總成績。
考試總成績按以下公式計算:
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2×60%+面試成績×40%
考試總成績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數(shù)點后3位。若同一職位(組)考生總成績相同的,則依次按照筆試成績、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高低順序確定名次。
根據(jù)考試成績情況,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劃定考試總成績的合格分數(shù)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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