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全區(qū)各級機關招考的范圍和對象為:
(1)具有紹興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1年1月4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紹興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應屆畢業(yè)生和在紹全日制普通高校市外生源2011年應屆本科畢業(yè)生;
(3)研究生畢業(yè),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戶口不限(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須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
2.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各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對象為:
通過紹興市越城區(qū)統(tǒng)一招考,選聘到越城區(qū)行政區(qū)域內(三鎮(zhèn)五街道)的村(社區(qū))任職高校畢業(yè)生(簡稱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合格,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
3.截止到2011年1月4日,具有公務員身份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xiàn)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1年應屆畢業(yè)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1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期限內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fā)〔2008〕58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九類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guī)定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5年1月4 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間出生),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及以上應屆畢業(yè)生(非在職)年齡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0年1月4日以后出生)。
2.報考區(qū)級機關(除區(qū)法院法警1職位外)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區(qū)法院法警1職位的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3.報考區(qū)法院法警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30周歲(1980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間出生),雙側裸視力4.8及以上,體能測評四個項目的每項得分均須達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遠≥2.08米、引體向上≥7個、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遠≥1.38米、仰臥起坐≥20個、800米≤4'15")。
4.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yè)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團級及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
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tǒng)一截止到2011年1月4日。
5.報考區(qū)法院法官預備人選、區(qū)檢察院檢察官預備人選和駐監(jiān)所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A、B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參加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shù)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留學人員在面試前資格復審時須出具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出具委托培養(yǎng)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在2011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yè)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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