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浙江紹興市公務員考試各級機關錄用公告
為滿足全市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的需要,根據公務員法和《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組織實施2011年全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1年全市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849名,其中:市級機關招考160名;縣(市、區(qū))機關招考524名;鄉(xiāng)鎮(zhèn)機關招考165名。上述計劃中含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82名;從我市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考錄各級機關公務員146名;從優(yōu)秀村干部中考試錄用鄉(xiāng)鎮(zhèn)公務員21名。
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詳見各地公務員主管部門發(fā)布的招考公告(越城區(qū)招考公告請查詢越城區(qū)人力資源網),或于2010年12月31日起登陸下列網站查詢: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www.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gwy.zjrs.gov.cn)
紹興人才網(www.sxrc.com.cn)
紹興人事培訓考試網(www.sxpxks.com)
中國輕紡產業(yè)人才網(www.ctcrc.com.cn)
諸暨人才網(www.zjrcw.gov.cn)
上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www.shangyu.gov.cn)
嵊州人才網( www.szrcw.com.cn)
浙江新昌人才網(www.xcrc.net)
紹興越城區(qū)人力資源網(www.ycrl.com)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市級機關招考的范圍和對象為:
(1)具有紹興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1年1月4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市公安局法醫(yī)職位為戶籍不限,紹興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支隊安全工程職位為浙江戶籍);
(2)紹興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應屆畢業(yè)生和在紹全日制普通高校市外生源2011年應屆本科畢業(yè)生;
(3)研究生畢業(yè),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戶口不限(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須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
2.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市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具體對象為:
(1)參加我市“選聘到村(社區(qū))任職高校畢業(yè)生”(簡稱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員;
(2)參加我市“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fā)達地區(qū)計劃”(簡稱“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上述(1)、(2)人員中目前已不在服務崗位的,自2011年度起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
3.縣、鄉(xiāng)兩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職位的范圍和對象為:
各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參加我市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合格,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4.鄉(xiāng)鎮(zhèn)機關面向優(yōu)秀村干部考試錄用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
各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xù)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現任村 “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xù)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5.各縣(市、區(qū))其他職位的招考范圍和對象等見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招考公告。
6.截至2011年1月4日,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1年應屆畢業(yè)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1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期限內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優(yōu)秀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屬于《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fā)〔2008〕58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九類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guī)定十三類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yè)、監(jiān)獄、勞教系統(tǒng)人民警察。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guī)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5年1月4 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間出生),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及以上應屆畢業(yè)生(非在職)年齡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0年1月4日以后出生)。
2.報考市級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縣(市、區(qū))各級機關招考職位的學歷等條件,見當地公告。
3.鄉(xiāng)鎮(zhèn)機關面向優(yōu)秀村干部招考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0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及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75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4.報考公安、林業(yè)、法院、檢察院、勞教系統(tǒng)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0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間出生),除報考勞教系統(tǒng)的人員外,其他人員體能測評四個項目的每項得分均須達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遠≥2.08米、引體向上≥7個、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遠≥1.38米、仰臥起坐≥20個、800米≤4'15")。
5.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yè)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團級及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
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tǒng)一截止到2011年1月4日。
6.報考各級法院法官、檢察院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A、B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參加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留學人員在面試前資格復審時須出具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出具委托培養(yǎng)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在2011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yè)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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