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婚姻的概念
可撤銷婚姻,指因欠缺婚姻合意而已成立的婚姻關系中,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得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婚姻。依據(jù)《婚姻法》第11條的規(guī)定,婚姻撤銷的事由是因受到脅迫而結婚。
二、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條件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時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對于脅迫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為,“脅迫”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同時規(guī)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對于程序的選擇,既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亦可向人民法院訴請撤銷。
三、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1)自始無效
婚姻的效力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所謂“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2)財產(chǎn)處理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不同于合法夫妻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制,而是按一般共同共有處理。
(3)子女撫養(yǎng)、繼承
同居期間生育的子女,均適用婚姻法有關婚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之規(guī)定;橐龅碾p方當事人對子女均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成年后對喪失勞動能力的婚姻雙方當事人有贍養(yǎng)的義務,婚姻的雙方當事人死后子女由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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