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2·簡答題】2008年5月,某建筑公司在外省承包一項工程,經(jīng)批準招用了50多名當?shù)孛窆。由于該建筑公司遲遲不發(fā)工資,引起這批民工不滿,2009年9月10日,他們派魏某等5名代表到工程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的第10天決定受理, 并在同年10月25日作出裁決:建筑公司在裁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及 經(jīng)濟補償金。裁決書當天送交雙方當事人。但建筑公司提出該仲裁委員會對此案無權受理,從而對裁決拒不執(zhí)行。11月15日,民工派代表到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要求回答以下問題:
(1)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中的勞動爭議有無管轄權?并說明理由。
(2)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是否違反有關時效制度? 并說明理由。
(3)如果裁決有效,民工派代表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能否受理? 并說明理由。
【答案】
(1)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中的勞動爭議有管轄權。因為《勞動法》規(guī)定,各級地區(qū)的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2)本例中,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第10天決定受理,違反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的規(guī)定,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法院不能受理。因為《勞動法》規(guī)定,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本案中,建筑公司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11月11日前)向法院起訴,故裁決書已經(jīng)生效。但是,裁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是10天,11月15日尚在裁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內,故法院不能受理該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
【例題3·簡答題】2009年1月甲公司聘請王某擔任推銷員,雙方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王某完成承包標準,每月基本工資1000元,超額部分按照40%來提成,如果完不成任務,可以由公司來扣減工資。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公司向王某收取保證金500元。該承包合同簽訂以后,王某總是超額完成承包任務;但是在2009年8月,由于王某懷孕了,身體健康欠佳,沒有能夠完成承包任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扣減了王某的工資,只發(fā)給她每月280元的生活費(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320元);之后,又有兩個月沒能完成承包任務,因此,甲公司決定解除和王某的勞動合同,沒收保證金500元。王某不服,向當?shù)氐膭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補發(fā)所扣的工資,返還保證金,并且支付賠償金。
要求回答以下問題:
(1)甲公司向王某收取500元的保證金是否符合規(guī)定?說明理由。
(2)甲公司扣發(fā)了王某的工資,只發(fā)給生活費的做法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3)甲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勞動爭議仲裁應該如何裁決此案?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向王某收取500元的保證金不符合規(guī)定,王某有權要求收回該保證金。
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公司扣發(fā)王某的工資雖然符合雙方的合同規(guī)定,但是只發(fā)生活費280元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320元,該做法是不合法的!秳趧雍贤ā芬(guī)定,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3)甲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爭議仲裁應該裁定甲公司返還王某500元的保證金;應當裁定補發(fā)工資,因為甲公司給勞動者的生活費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并且要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若王某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該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按照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氏蛲跄持Ц?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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