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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第三章

來源:考試吧 2014-02-27 9:57:41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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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第 2 頁:一般存款賬戶
第 3 頁:臨時存款賬戶
第 4 頁: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點擊查看:201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匯總

  (一)填寫規(guī)范

  1.關于收款人名稱: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規(guī)范化簡稱”。

  2.關于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2)規(guī)范寫法: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理解】日期寫法應滿足三大要求:漢語語言的規(guī)律、數字金額的構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舉例: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3.關于金額: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二)簽章要求

  1.單位、銀行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三)更改要求

  1.“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四)區(qū)分“偽造”與“變造”

  “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注意】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而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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