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
《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豆痉ā穼τ邢挢熑喂竟蓶|人數(shù)沒有規(guī)定下限,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shù)可以為“1個”或“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東出資達到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額,即經登記機關登記確認的資本!豆痉ā芬(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期限。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分期繳付出資外,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納。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三人準備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每個人平均最低的首次出資額是( )。
A.1000元人民幣
B.3000元人民幣
C.5000元人民幣
D.10000元人民幣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設立出資。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所以對于一般有限責任公司首次出資額最低是不低于3萬元人民幣。甲、乙、丙三人每人平均最低的首次出資額是1萬元人民幣。
(3)股東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但是,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己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已經就前述財產出資,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考點1】設立個人獨資企業(yè)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相關考點2】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相關考點3】合營企業(yè)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yè)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相關考點4】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yè)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或者工業(yè)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相關考點5】外資企業(yè)中,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yè)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興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yè)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股東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考題·多選題】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特定的人員或機構具有約束力。下列各項中,屬于該特定人員或機構的有( )。(2010年)
A.公司財務負責人
B.公司股東
C.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D.公司實際控制人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根據(jù)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所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實際控制人不屬于股東,不受公司章程約束。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訂立公司章程
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先訂立公司章程,將要設立的公司基本情況以及各方面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規(guī)定。
2.股東繳納出資
(1)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該轉移手續(xù)一般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
(3)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公司法規(guī)定除該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除出資部分外,還包括未出資的利息。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此外,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公司法規(guī)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guī)定向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這就是說,為維持公司資本,可釆取將出資財產所形成的股權通過折價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但不能直接將出資的財產從公司抽出。
(4)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可以依法承擔股東出資的驗資工作。
3.申請設立登記
(1)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①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②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③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④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⑤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第三人代墊資金協(xié)助發(fā)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fā)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fā)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fā)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guī)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8)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考題·單選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了一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20萬元。公司成立6個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該公司因拖欠巨額債務被訴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出資時僅值10萬元,甲現(xiàn)有可執(zhí)行的個人財產8萬元。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是( )。(2001年)
A.甲以現(xiàn)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待有財產時再行補足
B.甲以現(xiàn)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補足
C.甲以現(xiàn)有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補足
D.甲無須補交差額,其他股東也不負補交差額的責任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本題中,公司設立時丁不是出資人,不承擔補交其差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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