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法基礎理論
(一)票據的概念
我國《票據法》中規(guī)定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種票據中,屬于《票據法》調整范圍的有( )。(2005年考題)
A.匯票 B.本票
C.發(fā)票 D.支票
[答疑編號5721040901]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的種類。我國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二)票據法的概念
我國的票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
(三)票據法上的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法上的關系
(1)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票據關系當事人較復雜,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在各種票據關系中,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者之間的關系是票據的基本關系。
(2)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是指由票據法直接規(guī)定的,不基于票據行為而發(fā)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如票據上的正當權利人對于因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fā)生的關系、因時效屆滿或手續(xù)欠缺而喪失票據上權利的持票人對于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而發(fā)生的關系,票據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而發(fā)生的關系等。
2.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關系的發(fā)生是基于票據的授受行為,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這種授受票據的原因或前提關系即是票據的基礎關系,如基于購買貨物或返還資金而授受票據,該購貨關系和返還資金關系即是票據的基礎關系。在法理上,票據的基礎關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關系。
(2)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具有密切的聯(lián)系。一般來說,票據關系的發(fā)生總是以票據的基礎關系為原則和前提的,但是,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
(3)如果票據當事人違反《票據法》的上述規(guī)定而簽發(fā)、取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該票據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據關系就是有效的,該票據關系的債務人就必須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對票據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而不得以該票據沒有真實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為由而進行抗辯。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票據債務人才可進行抗辯。
(4)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票據法》明確規(guī)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因此,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不容混淆。
【例題·單選題】甲、乙簽訂買賣合同后,甲向乙背書轉讓3萬元的匯票作為價款。后乙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協(xié)議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為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2006年考題)
A.請求乙返還匯票
B.請求乙返還3萬元價款
C.請求丙返還匯票
D.請求付款人停止支付匯票上的款項
[答疑編號5721040902]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法律關系。甲、乙解除合同,不影響持票人丙的票據權利,票據基礎關系的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這里甲支付給丙票據款后,還可以請求乙返還3萬元價款。
(四)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fā)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2.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只要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具有票據權利能力!镀睋ā芬(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镀睋ā芬(guī)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镀睋ā芬(guī)定,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據行為本身必須合法,即票據行為的進行程序、記載的內容等合法,至于票據的基礎關系涉及的行為是否合法,則與此無關。例如當事人發(fā)出票據是基于買賣關系,如果該買賣關系違反法律、法規(guī)而無效,則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有效性。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關于簽章 | 票據上的簽章是票據行為表現(xiàn)形式中絕對應記載的事項,如無該項內容,票據行為即為無效。 |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 |
①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②商業(yè)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③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④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⑤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⑥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yè)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 |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guī)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 |
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強調公民在票據上簽名時只能使用本名。 | |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票據無效; 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 |
關于票據記載事項 |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等。 絕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guī)定必須記載的,如無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某些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 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guī)定由當事人任意記載的事項。 |
票據上可以記載《票據法》及《支付結算辦法》規(guī)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 |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 |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如果確屬記載錯誤或需要重新記載,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簽發(fā)票據。 |
【相關考點】《民法通則》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
【例題·多選題】下列有關票據行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有( )。(2007年考題)
A.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轉讓的是盜竊的票據,仍受讓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C.票據的基礎關系涉及的不合法,則票據行為也不合法
D.銀行匯票未加蓋規(guī)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則簽章人應承擔責任
[答疑編號5721040903]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行為。以上四項表述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
3.票據行為的代理
(1)代理概述。票據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進行。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第二,代理人必須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第三,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即注明“代理”字樣或類似的文句。
(2)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即簽章人應承擔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3)越權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例題·判斷題】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據代理授權,卻以代理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甲承擔票據責任。( )(2007年考題)
[答疑編號5721040904]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行為的代理。根據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本題的表述是正確的。
【例題·判斷題】甲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應由票面上顯示的本人和甲連帶承擔票據責任。( )(2009年考題)
[答疑編號5721040905]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代理的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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