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充當保證人,擔保票據債務履行的票據行為。保證的作用在于加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確保票據付款義務的履行,促進票據流通。
2.保證的當事人與格式
(1)保證的當事人。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保證人必須是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已成為票據債務人的,不得再充當票據上的保證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2)保證的格式。在辦理保證手續(xù)時,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保證”的字樣;②保證人名稱和住所;③被保證人的名稱;④保證日期;⑤保證人簽章。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保證的效力
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共同保證是指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交易中獲面額為100萬元的匯票一張,匯票上有丙、丁兩公司的擔保簽章,其中丙公司擔保80萬元,丁公司擔保20萬元。如果該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甲公司在被拒絕承兌時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萬元
B.甲公司在被拒絕承兌時只能依據與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別向丙公司追索80萬元和向丁公司追索20萬元
D.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答疑編號5721041204]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匯票的規(guī)定。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所以選項A正確。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所以選項D正確。
(六)匯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2.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與支付票款。
(1)付款提示。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tǒng)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進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盡審查義務而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其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不發(fā)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
(七)匯票的追索權
1.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2.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
實質條件 | 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
發(fā)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 |
形式要件 |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必須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續(xù)而不致使追索權喪失。 |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拒絕證明主要有: ①拒絕證書。拒絕證書是公證機關制作的公證書,有一定的格式要求。②退票理由書。③承兌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銀行直接在匯票上記載提示日期、拒絕事由、拒絕日期并蓋章。這也是拒絕證明的形式之一,可代替拒絕證書。④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⑤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件。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 |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在匯票到期日前的下列情形中,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有( )。(2009年考題)
A.承兌人或付款死亡
B.匯票被拒絕承兌
C.承兌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產
D.承兌人或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答疑編號5721041205]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匯票追索權的行使。根據規(guī)定,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3.追索權的行使
(1)發(fā)出追索通知
、僮匪魍ㄖ漠斒氯恕3制比耸亲畛醯耐ㄖ,但收到持票人發(fā)來追索通知的債務人,如果在其前手還存在債務人,必須向其前手發(fā)出該追索通知。
②通知的期限。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弁ㄖ姆绞胶屯ㄖ獞涊d的內容。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fā)出。
④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出追索通知的后果。如果持票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guī)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2)確定追索對象
①確定追索對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是,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诒蛔匪魅说呢熑纬袚3銎比、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例題·判斷題】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2008年考題)
[答疑編號5721041206]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追索對象。根據規(guī)定,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請求償還金額和受領
①請求償還金額。該金額和費用包括: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在依前述內容向持票人支付清償金額及費用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相應的金額和費用,包括: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即為滿足其后手(包括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權人)的追索權而支付的全部金額;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即指被追索人在追索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
②受領清償金額。這是指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接受被追索人的清償金額。
③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的效力。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其票據責任解除。同時,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票據權利,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相應的金額和費用。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關金額及費用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下列各項中,屬于被追索人可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清償的款項有( )。(2007年考題)
A.被追索人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利息
B.被追索人發(fā)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C.持票人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的費用
D.持票人因票據金額被拒絕支付而導致的利潤損失
[答疑編號5721041207]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追索權。根據規(guī)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因此,選項D中所說的利潤損失是不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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