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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訴訟時效期限+訴訟管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斷
馬超與房東劉備商議租其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區(qū)的120平米房屋一套,租期1年,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先預付半年租金。2015年7月1日,即半年后再支付剩余租金。雙方簽訂租房合同后,馬超搬入該房。2015年12月31日,馬超在未支付劉備其余租金的情況下搬出該房,不知去向。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小題:
1.假設劉備從未向馬超追要過其余租金,劉備為保護自己的權利,應當最遲在( )前提起訴訟。
A.2016年7月1日
B.2016年12月31日
C.2017年1月1日
D.2017年12月31日
【答案】A
【解析】因當事人雙方約定2015年7月1日支付剩余租金,所以房東劉備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之日為2015年7月1日。本題考查的是延付、拒付租金,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因此房東劉備最遲應于2016年7月1日前向法院提起訴訟,A選項正確。
2.假設馬超住所地為四川省甲市某區(qū),劉備住所地為河南省南陽市某區(qū),二人在重慶市某區(qū)簽訂租房合同,合同并未約定產生糾紛的訴訟管轄法院。劉備欲向馬超提起訴訟,以下哪些法院具有管轄權( )。
A.重慶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B.四川省成都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C.四川省甲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D.河南省南陽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本題當事人是因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對特殊地域管轄權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甲市某區(qū))或者合同履行地(四川省成都市某區(qū))法院管轄。因此BC選項正確。
3.劉備準備在馬超的住所地甲市某區(qū)提起訴訟,不料該法院所在地由于2016年4月29日發(fā)生地震,無法辦公,直至2016年8月29日才恢復辦公,則劉備主張租金權利的訴訟時效屆滿日為( )。
A.2016年11月1日
B.2017年4月30日
C.2017年8月29日
D.2016年12月29日
【答案】A
【解析】本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2016年4月29日發(fā)生的地震是不可抗力事件,并且發(fā)生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此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于地震發(fā)生日2016年4月29日起中止計算,直至2016年8月29日恢復辦公日起繼續(xù)計算,共暫停了4個月。所以訴訟時效屆滿日應在原基礎上順延4個月,即截止到2016年11月1日。因此A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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