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勘察單位的質量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0條規(guī)定:“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三、設計單位的質量貢仕
1.科學設計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1條規(guī)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jù)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選擇材料設備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2條規(guī)定:“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3.解釋設計文件的責任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30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xiàn)的勘察、設計問題。”
4.參與質量事故分析的責任
1Z301093掌握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二、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管理條例》第26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三、分包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規(guī)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四、按圖施工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五、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對施工質量進行檢驗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0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七、見證取樣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1條規(guī)定:“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下現(xiàn)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建設部于2005年9月28日發(fā)布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guī)定:
(1)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規(guī)定的質量檢測業(yè)務,應當依據(jù)該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2)該辦法規(guī)定的質量檢測業(yè)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