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增值稅制
一、增值稅的概念(了解)
增值稅是以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從事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
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掌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
(一)銷售貨物的規(guī)定
1.基本規(guī)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其中貨物指的是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視同銷售貨物的規(guī)定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例1·單選題】(2004年)下列行為中屬于視同貨物銷售的是( )。
A.將購買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B.將購買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C.將購買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
D.將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答案】D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三)混合銷售行為
概念: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到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可以簡化為: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以納營業(yè)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yè)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例1·單選題】(2008年)根據現行增值稅的規(guī)定,下列混合銷售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是( )。
A.某建筑安裝公司提供輔助材料為客戶進行安裝服務
B.某賓館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煙酒飲料
C.批發(fā)企業(yè)銷售貨物并送貨上門
D.電信部門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電信服務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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