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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強化輔導講義:第1章(2)

  四、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qū)別: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撤銷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在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民事行為在內(nèi)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使之無效;也可以拒絕行使撤銷權,使其成為一個完全有效的民事行為,而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4.行使的時間不同?勺兏、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此種限制。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構成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當事人對民事行為的內(nèi)容有錯誤認識。這些內(nèi)容包括行為的性質(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

  解釋:對于動機的錯誤認識一般不成立重大誤解。

  (2)表意人基于誤解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且誤解給表意人造成了較大的損失。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實施的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舉例:某古董收購商下鄉(xiāng)以極不合理的價格收購古董的行為就是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提示:根據(jù)《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2項的規(guī)定,對于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以訂立合同之時為標準。故合同訂立以后發(fā)生的情勢變化,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而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不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

  (三)撤銷權

  1.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確定才能夠發(fā)生效力。

  2.在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的情況下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撤銷權。

  3.撤銷權受行使期間的限制。

  《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提示:根據(jù)《合同法》第57條的規(guī)定,如果被撤銷的是合同,不影響其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考題·多選題】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有( )。(2000年)

  A.不滿十周歲的丫丫自己決定將壓歲錢500元捐贈給希望工程

  B.李某因認識上的錯誤為其兒子買回一雙不能穿的鞋

  C.甲公司的業(yè)務員黃某自己得到乙企業(yè)給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業(yè)購買了10噸劣質(zhì)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轉(zhuǎn)讓一輛無牌照的走私車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無效民事行為。(1)選項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一般情況下無效,本題不屬于“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或者“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2)選項B:李某只有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不屬于無效民事行為;(3)選項C: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4)選項D: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考題·多選題】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3年)

  A.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B.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C.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效力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D.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1)選項A: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由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屬于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2)選項B: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3)選項C: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4)選項D:如果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則具有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例題·單選題】某校長甲欲將一套住房以50萬元出售。某報記者乙找到甲,出價40萬元,甲拒絕。乙對甲說:“我有你貪污的材料,不答應我就舉報你。”甲信以為真,以40萬元將該房賣與乙。乙實際并無甲貪污的材料。關于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存在欺詐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B.存在脅迫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為,屬可撤銷合同

  D.存在重大誤解,屬可撤銷合同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房屋買賣合同。(1)本題當事人沒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于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是,所以不是欺詐行為,A錯誤;(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題中乙以檢舉揭發(fā)甲貪污為由對甲進行威脅,應認定為存在脅迫行為,該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B正確;(3)甲雖然是不得已而將自己的房屋賣予乙,但是因為受到了乙的脅迫,而不存在處于危難處境的情況,因此,不屬于乘人之危的情況,C錯誤;(4)重大誤解是基于重大錯誤認識而實施的意思表示。本題中甲不存在重大錯誤認識,不屬于重大誤解的情況,D錯誤。

  五、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4)條件必須合法。

  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分類

  (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延緩條件等同于“生效條件”和“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才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行為因此而歸于無效。

  提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設定一定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

  1.延緩期限也稱始期。在始期屆至之前,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方始發(fā)生,故也稱停止期限。如簽訂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該期限就是該合同的始期。

  2.解除期限也稱終期。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終止的期限,在終期屆至時,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如合同條款中約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終止”,明年底就是該合同所附的終期。

  【例題·多選題】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租房合同,協(xié)議規(guī)定:如果甲在三個月內(nèi)與丙結婚,將租用乙的兩居室。這一民事行為( )。

  A.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C.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D.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行為。甲在三個月內(nèi)與丙結婚是不確定的事實,所以雙方所做約定是條件,并且是延緩條件,在雙方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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