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2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強化輔導講義匯總
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制度
一、法律行為理論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設(shè)立、變更或終止權(quán)利和義務(wù)關(guān)系為目的合法行為。法律行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2)以設(shè)立、變更或終止權(quán)利和義務(wù)關(guān)系為目的;
(3)是一種合法行為。只有在合法的情況下,才會產(chǎn)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解釋:民事行為實際上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為包含民事法律行為,同時可以指代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而民事法律行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進行某一行為的內(nèi)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行為原則上應(yīng)當明示。
2.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解除合同、要約、承諾、免除債務(wù)、授予代理權(quán)。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對話的意思表示是在當事人了解的時候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如書信往來,電報,是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chǎn)。一般來說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
解釋:
(1)《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以行為方式作出承諾的,則行為作出時承諾生效。
(2)到達不要求對方當事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而只要把意思表示到達到相對人可以控制的范圍內(nèi)。比如,相對人的電子郵箱、企業(yè)的傳達室簽收郵件進行都是到達。
(3)如果意思表示是通過傳達人傳達的,如果傳達人是為表意人服務(wù)的,傳達人沒有傳達或者推遲傳達、錯誤傳達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向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才能生效。
二、法律行為生效的實質(zhì)要件:
1.當事人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提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益的民事行為時,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2)當事人超越經(jīng)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以及法律行為、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jīng)營規(guī)定的除外。
三、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除了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的民事行為以外,一般來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解釋: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yīng)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購買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1)其實施的與年齡、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yīng)的民事活動,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其實施的與年齡、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yīng)的民事活動,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果當事人實施了,如果是合同行為,效力待定。如果實施單方法律行為,是無效力的。典型的如,《繼承法》規(guī)定,限制行為能力行為人訂立的遺囑無效。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故意的變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所進行的行為。欺詐的構(gòu)成要件:
(1)要有具體欺詐行為;(2)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是故意;(3)受欺詐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guān)系。
解釋:知假買假不構(gòu)成欺詐。
例如:小商販販賣假煙,老煙民熟知煙的價格,從過于低廉的價格就知道小商販販賣的是假煙,但仍然欣然購買。此時小商販不構(gòu)成欺詐。
提示:受欺詐而為民事行為的效果:
(1)因欺詐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則是可變更,可撤銷;
(2)因欺詐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行為無效;
(3)因欺詐方式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則該行為無效!独^承法》第22條規(guī)定,因欺詐而訂立的遺囑無效。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對公民或者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相要脅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是:
(1)脅迫一方實施的脅迫行為;(2)脅迫一方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3)受脅迫一方在脅迫之下進行了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民事行為。
解釋:(1)脅迫的內(nèi)容不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對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財產(chǎn),還包括對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及財產(chǎn)作出威脅;(2)脅迫的事實可以是一個必然不會發(fā)生的事實,但只要使相對人陷入了恐懼之中,就認為有脅迫的效果;(3)主觀上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gòu)成脅迫。
提示: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
(1)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3)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
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是指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特征:
(1)須有一方當事人在客觀上處于危難境地。
(2)行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解釋: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當事人的危難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主動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gòu)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3)須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的利益。
提示:乘人之危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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