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效民事行為(重點)
(一)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記憶)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不發(fā)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征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無效民事行為可以分為全部無效的民事行為和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主要有:(1)定金條款。合同中的定金數(shù)額超過合同標的的20%,定金條款仍然有效,但是超過20%的部分無效。(2)抵押或者質(zhì)押合同中的流押或者流質(zhì)條款。(3)聯(lián)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聯(lián)營合同有效,保底條款無效。(4)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運用)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并非全然無效,如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行為。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購買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無民事行為人雖然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幫助下完成法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仍可以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或者買受人享受權(quán)利和履行義務。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構(gòu)成要件:
(1)有具體的欺詐行為。
(2)欺詐人主觀為故意。
(3)受欺詐方作出意思表示。
(4)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guān)系。因此“知假買假”不構(gòu)成欺詐。
對于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qū)分情況處理:
(1)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3)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1)脅迫一方具體實施了脅迫行為。
(2)脅迫一方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
(3)受脅迫一方在脅迫之下進行了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民事行為。
對于因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qū)分情況處理:
(1)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或無效民事行為。
(3)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記憶提示】與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結(jié)合記憶,二者處理原則相同。
5.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
(1)須有一方當事人在客觀上處于危難境地。當事人所處的這種境地是客觀的,不是想象的。
(2)行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當事人的危難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主動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gòu)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3)須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的利益。
對于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應當區(qū)分情況處理:
(1)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如通過合法的買賣、捐贈形式來達到隱匿財產(chǎn)、逃避債務的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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