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及其特征
我國法學界關于法律的定義是:法律是體現(xiàn)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制定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體系。與道德、政策、習俗等規(guī)范相比,法律的顯著特征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普遍性、確定性和形式合理性。
第二,國家性。法律規(guī)范是國家意志的體現(xiàn),并由國家負責制定、頒布和實施。
第三,強制性。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法律的拘束力,是法律強制性的外在表現(xiàn)。
第四正當性。無論法律的具體形式如何,它總是追求在其創(chuàng)制者看來屬于正當、符合正義的目標,并在形式一要求公正。
第五,以權利義務的設定為核心內容,通過權利義務關系來規(guī)范和調整社會關系。
第六,階級傾向性。在階級社會中。法律傾向于確認、維護、發(fā)展有利于統(tǒng)治階級的目標和價值。
二、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又稱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所產生的影響。法律功能與法律特征和本質密切聯(lián)系,是法律特征和本質的體現(xiàn)。
法律功能可以分為法律的規(guī)范功能和法律的社會功能兩類。
根據行為主體的不同。法律的規(guī)范功能可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功能。(1)法律的指引功能表現(xiàn)為: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guī)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產生影響,此功能作用的對象是行為者本人的行為;(2)法律的評價功能表現(xiàn)為: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功能,此功能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3)法律的教育功能表現(xiàn)為:通過法律的實施而對一般人今后的行為所發(fā)生的積極影響,這種功能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4)法律的預測功能表現(xiàn)為:依靠作為社會規(guī)范的法律,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他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此功能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的行為;(5)法律的強制功能表現(xiàn)為:法律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xiàn),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此功能作用的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
法律的社會功能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維護統(tǒng)治階級的階級統(tǒng)治和執(zhí)行杜會公共事務。
對于法律功能要有正確認識,既要反對“法律無用論”,也要反對“法律萬能論”。在現(xiàn)代社會中,法律已成為最主要的社會調整手段,但是,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法律的功能也有局限性,如:法律只是眾多社會規(guī)范(宗教、道德、政策、紀律等)的一種,其功能只能局限在自己的調整范圍內;法律并不能有效干預或解決所有社會問題;法律的運作成本巨大;法律具有保守性;法律功能的發(fā)揮依賴一系列社會條件等。
三、法律原則
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guī)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guī)范,是法律訴訟、法律程序和法律裁決的確認規(guī)范。
四、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即法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
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這里所講的法的效力,是狹義的法的效力。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二)法對人的效力
法對人的效力,指法律對誰有效力,適用于哪些人。
根據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
第二,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三)法的空間效力
法的空間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適用于哪些地區(qū)。一般來說,一國法律適用于該國主權范圍所及的全部領域。
(四)法的時間效力
法的時間效力,指法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該法律規(guī)定具體生效時間;(3)規(guī)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法的終止生效包括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兩種。法的溯及力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
五、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guī)范在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以法律規(guī)范的存在為前提。沒有某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就不會有相應的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guī)范發(fā)揮其調整社會關系功能的過程,是人們有意識地通過社會行為建立、變更或者消滅的。
法律關系與社會關系有著辯證的關聯(lián)。法律規(guī)范不是憑空產生的,法律規(guī)范對法律關系邏輯模型及其現(xiàn)實化條件的設定,來源于法律規(guī)范創(chuàng)設主體對社會關系的認識、判斷、評價和追求。法律關系通過社會主體的行為,又成為現(xiàn)實社會關系的一部分。
法律關系是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
六、權利與義務
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是為國家的法律確認并保護的權利與義務,是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權利是法律賦予人實現(xiàn)其利益的一種力量感和資格,具體表現(xiàn)為權利人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法律義務是法律基于權利而給人以負擔的一種約束,具體表現(xiàn)為義務人基于權利人的權利而必須從事一定的行為或不從事一定的行為。
一般地說,任何法律關系都是全力與義務的有機統(tǒng)一。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兩者的統(tǒng)一關系可以概括為:(1)法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以共同客體為指向,客體的同一性是權利與義務相統(tǒng)一的重要表現(xiàn);(2)權利與義務是一種相互對應的關系,權利的實現(xiàn)以義務的履行為前提,義務的履行是權利實現(xiàn)的保證;(3)權利以不濫用為限,不超出法律允許的范圍是權利人的義務;義務的履行也以法律限定的范圍為限,法不限制即自由;(4)現(xiàn)代民主社會中,從總體上說,不存在絕對的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任何法律主體都是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的統(tǒng)一體。
七、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又稱“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是指一國所有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lián)系的統(tǒng)一整體。
法律體系由法律部門直接構成。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指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我國法律體系可以劃分為以下基本法律部門:(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經濟法;(5)社會法;(6)刑法;(7)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八、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依據法律規(guī)范,社會主體因一定法律事實的發(fā)生而應該承受的合法負擔,是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發(fā)生拘束力的邏輯結果之一。
法律責任的產生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有法律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二是有一定的法律事實發(fā)生。
法律實踐中,確定一項具體的法律責任是否存在的過程,稱為“歸責”,這一過程需要考慮的要素,彌為“歸責要素”或“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從以下五個方面考慮一項法律責任是否成立或者應該承擔的大小程度:
第一,責任主體,即實際承擔法律責任的人或機構。沒有責任主體,法律責任無從落實,因此責任主體的存在是成立一項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
第二,責任標的,又稱“責任客體”,即法律責任所指向的對象,通常指受到損害的權益、法律關系或法律秩序。沒有受損,就沒有承怛責任的依據,因此責任標的也是成立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
第三,法律事實,即直接導致法律律責任產生的行為和事件,包括導致受損實際發(fā)生的法律事實,也包括受損事實本身。法律事實也是責任成立的一個必要條件。
第四,主觀過錯,即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由于兩個原因,主觀過錯不一定是成立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一是在事件引起法律責任的情況下,不存在過錯問題;二是有的法律規(guī)定了無過錯歸責原則或公平原則,這兩個原則通常不考慮主觀過錯問題。按照行為人對行為結果的主觀狀態(tài),過錯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
第五,因果聯(lián)系,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各種因果關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責任的實現(xiàn)包括積極實現(xiàn)和消極實現(xiàn)兩種方式。前者指責任的內容轉化為現(xiàn)實,后者主要指免責,即由于出現(xiàn)特殊情況而使法律責任關系消滅,責任內容并沒有變?yōu)楝F(xiàn)實。積極實現(xiàn)的方式通常有實施懲罰(如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違憲制裁)、獲得賠償或補償、強制(如強制戒毒、強制劃撥、拘傳)等,消極實現(xiàn)的方式主要有判決、裁定免責,失效免責,協(xié)議免責,責任主體消亡免責等。九、民主與法治
通常認為,民主主要包括三層含義:第一,民主是一種政治制度,是國體問題,民主總是屬于社會上占統(tǒng)治地位的階級的民主;第二.民主是一種國家形式,是一種政體問題;第三,民主意味著一種平等的公民權利體系。
從國家事務由全體公民直接或間接參與決定的角度,民主可分為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代議民主)。直接民主是指國家事務由全體公民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直接作出決定;間接民主是指國家事務由全體公民選出的代表作出決定。
法治,又稱法律的統(tǒng)治,是與“人治”相對應的一種治國方法。從歷史上看,法治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是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制約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利,是法治的兩個核心要素。
法治的原則、標準,即法治的要件,主要包括形式和價值兩個方面。形式要件是價值要件的外在表現(xiàn),價值要件是形式要件的內在依據,理想的法治狀態(tài)是形式要件和價值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
民主與法治的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首先.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礎。其次,法治是民主的重要保瞳。
最后,雖然民主和法治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二者具有內在的伴生關系.但是在民主與法治之間也可能存在著某種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淪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實現(xiàn);民主社會也并不一定都是法治社會。
十、法系法系是根據若干國家和地區(qū)基于歷史傳統(tǒng)原因在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進行的對法的一種分類,它是這些具汀共性或共同傳統(tǒng)的法的總稱。在世界歷史上存在過五大主要法系,即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社會主義法系、伊斯蘭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對世界法律影響最大的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或“‘拶馬一日耳曼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fā)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以法國法和德國法為代表。。
大陸法系的特點有:(1)全面繼承羅馬法;(2)成文法典是主要法律淵源,法律規(guī)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法學在推動法律發(fā)展中起著重要作用。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稱“英吉利法系”或“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為主要淵源,融合教會法和商人法,吸收羅馬法的原則和制度,逐漸形成的世界性法律體系。因美國具有自己突出特點并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稱“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特點有:(1)以英國和美l司為中心,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2)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xiàn)形式,遵循先例;(3)變革相對緩慢,具有保守性;(4)在法律發(fā)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訴訟程序實行對抗制模式,注重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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